青海參保職工最多可邀請6名家庭成員共濟使用個人賬戶
2021年11月26日17:43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人民網西寧11月26日電 (楊啟紅)本網從青海省醫療保障局獲悉,《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改革不僅建立了統籌基金“大共濟”的保障,而且創新實施了個人賬戶在特定家庭成員之間“小共濟”的保障機制,促進了家庭與社會的協同保障。
《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按自願設立的原則,與家庭成員之間建立家庭共濟賬戶。家庭共濟賬戶創建人為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創建人可將自己個人賬戶中的一定資金劃轉到共濟賬戶中,用於本人及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障,每次劃撥金額不低於500元。創建人最多可邀請6名家庭成員作為被共濟人。被共濟人為創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須參加青海省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共濟賬戶的建立採用線上(青海醫保APP、自助終端)、線下(醫保經辦大廳)方式辦理。
建立家庭共濟關系后,創建人及被共濟人可使用本人醫保電子憑証、社保卡在定點醫藥機構支付符合規定的醫藥費用。結算時,優先使用本人個人賬戶,當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或為零時,可使用共濟賬戶。被共濟人員參加青海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可用共濟賬戶繳納個人保險費。共濟賬戶余額不足時,創建人可通過青海醫保APP進行再次劃撥,一個年度內可以多次劃撥,也可以隨時變更共濟人員及解除共濟關系。
除共濟關系創建人自願解除共濟關系外,五種情形自動解除共濟關系,一是創建人認定門診慢性病特殊病待遇的﹔二是退出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的﹔三是省內跨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四是變更為離休待遇的﹔五是創建人死亡的。家庭共濟關系解除后,其賬戶余額自動返還至創建人原個人賬戶中。
(責編:馬建輝、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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