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由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下稱《條例》)經青海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全票通過,標志著去省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體系開始形成。《條例》的制定實施夯實了青海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基礎,對構建“誠信青海”建設的長效機制,提升青海省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具有裡程碑意義,必將有力推動青海社會信用體系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據悉,《條例》的制定頒布受到社會各界關注,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提前介入,省司法廳等部門積極配合,為高標准高質量推進立法進程提供了強大動力。《條例》包括總則、信息歸集、開放和使用、激勵和懲戒、信息安全和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及附件等六章共38條,將於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精准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和范圍,明確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目錄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為依據。同時規定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實施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為保障信息主體權益,《條例》還緊密銜接《民法典》“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有關規定,強調處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四項基本要求,不得過度處理的具體條款。鼓勵信息主體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提供失信行為救濟渠道,並將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作為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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