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產假調整為188天 “三孩”政策正式落地
11月24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的決定。
據了解,此次修改《條例》立足促進人口均衡長期發展,重點圍繞實施三孩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政策支持措施等幾個方面進行修改,同時強化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的保障,確保相關政策措施落地實施,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對與三孩生育政策無關的內容,此次未作修改。
優化生育政策。一是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二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在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獎勵女方生育假90日(產假共計188天),給予男方看護假15日。三是設區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障措施。四是取消社會撫養費,刪除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
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一是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5日育兒假。二是要求醫療機構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三是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規范托育服務。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居住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按規定配置母嬰設施。
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現行法律規定的獎勵扶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一是農村已生育兩個女孩且夫妻一方實施了長效節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優待。即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的農牧民家庭,在調整宅基地、社會救濟、安排鄉村振興項目等方面給予照顧。二是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的家庭,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
此外,決定還就計劃生育服務的部分條款內容和表述做了修改和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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