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青海省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近日青海省委编委批准了省、市(州)、县三级乡村振兴机构设置,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青海省委编办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和全国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从构建青海省乡村振兴机构、职能体系入手,统筹研究全省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设置有关事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梳理青海省扶贫工作机构职能、编制和人员现状,结合青海省情,提出调整扶贫工作机构设置和制定“三定”规定“两步走”的方案。省级方案按程序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后,省委编委印发了《关于调整省市(州)县扶贫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将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重组为青海省乡村振兴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单设的8个市(州)及32个县扶贫开发局统一重组为市(州)县乡村振兴局;将10个县级与农业农村(农牧、水利)整合设立的扶贫开发机构名称进行规范;将2个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扶贫开发职能调整到农业农村部门;大柴旦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挂乡村振兴局牌子。同时明确不再保留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单设的乡村振兴机构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
为确保农业农村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工作的衔接顺畅,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要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同时,为平稳有序做好各级扶贫工作机构调整优化,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明确在国家乡村振兴局“三定”规定未出台前,省、市(州)、县三级原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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