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1年04月27日08:4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進入二審

  完善食品浪費定義

  本報記者 張天培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於反食品浪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初審。

  周光權說,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反食品浪費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反食品浪費法草案二審稿對草案相關內容作了修改。

  一審稿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浪費,是指對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有些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上述定義比較原則,建議表述得更具體一些,也要有利於引導理性消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二審稿修改為:本法所稱食品浪費,是指對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廢棄等。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牽頭部門和有關執法主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明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有關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實施處罰。

  一審稿規定,公務活動用餐應當推行標准化飲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公務活動用餐管理,更好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提出,“標准化飲食”的表述不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二審稿作以下修改:明確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公務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形式,不得超過規定的標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建議進一步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營造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社會氛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二審稿增加以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經常性組織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加強反食品浪費教育和管理﹔學校應當培養學生形成勤儉節約、珍惜糧食的習慣。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入二審

  強化互聯網平台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本報記者 金 歆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的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江必新說,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企業、研究機構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人大代表、專家、企業的意見。

  一審稿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的原則。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社會公眾提出,當前,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不透明及過度收集、使用等問題仍很突出,建議有針對性地完善上述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相關規定予以修改完善,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不得通過“脅迫”方式處理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圍、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范圍,並應當保証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准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社會公眾提出,民法典中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參照上述內容對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由其近親屬行使。

  有的部門、專家建議,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台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並加強監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提供基礎性互聯網平台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信息的平台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有的部門、專家提出,應當充分發揮國家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作用,推進配套規定制定等工作,保証本法有效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有關條款中明確由國家網信部門統籌推進個人信息保護有關工作,包括: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標准﹔針對敏感個人信息以及人臉識別、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証技術等。

  一審稿規定,因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處理者能夠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企業建議,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確定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損害賠償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將草案相關規定修改為:個人信息權益因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受到侵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加大冒名頂替入學行為處罰力度

  本報記者 金 歆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的關於教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一審稿規定了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相關表述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對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冒名頂替行為的處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二審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將冒名頂替行為表述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二是將責令冒名頂替者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三是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還就統籌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強素質教育、健全教育評價體系、加強校外培訓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考慮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專項修改,教育部正在對加強校外培訓管理等問題抓緊開展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教育主管部門認真研究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條件成熟時對教育領域法律統籌修改。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進入三審

  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

  本報記者 王比學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次審議為三次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此前,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根據一些常委委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在總則中突出鄉村文化振興的內容,並增加中國農民豐收節的規定。三審稿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每年農歷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在本法中進一步強調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性,並增加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保障種子安全等內容。三審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將關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內容移至總則,並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應當堅持的原則中增加“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三是,增加一條保障種子安全的專門規定,包括: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實施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建立並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等。

  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充實支持鄉村產業發展的內容,三審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促進鄉村產業發展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二是,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准化生產。三是,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四是,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

  為充實鄉村人才隊伍建設的內容,在二審稿中增加以下規定: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對鄉村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培育鄉村法律服務人才、培養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

  為充實支持城鄉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三審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突出城鄉融合發展的目標,即: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二是,增加規定:按照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編制村庄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庄建設,嚴格規范村庄撤並,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序撤並村庄。三是,增加規定: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充實鄉村振興支持保障措施的內容,三審稿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機制。

  首次審議期貨法草案

  規范和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本報記者 張天培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紹史就草案作了說明。

  徐紹史介紹,期貨市場通過價格發現、風險管理等功能,對於促進生產、流通、消費、分配循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得到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商品期貨交易總量連續11年位居全球第一,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期貨及衍生品也蓬勃發展。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共上市70個期貨品種和22個期權品種,基本覆蓋主要產業類型和主要經濟活動環節。制定出台專門的期貨法,規范和促進期貨交易,更好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對於活躍商品流通、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徐紹史表示,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法治建設不斷加強,《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有關部門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等構成了相關法規制度體系,但位階不高,與我國期貨市場的現狀和下一步發展要求不相符。適時出台期貨法,有利於穩定交易者預期,規范和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並與國際市場更好銜接。目前期貨市場體系不斷完善,市場運行較為穩定,為期貨法立法奠定了必要基礎,期貨法出台時機已基本成熟。

  制定期貨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期貨市場發展和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工作。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引導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制定期貨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在總結期貨市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必要通過制定期貨法,貫徹好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著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夯實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法治基礎。

  制定期貨法是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內在要求。目前,期貨市場已經與實體經濟相互融合,但市場發育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期貨上市品種有待進一步豐富,相關市場規則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交易者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期貨經營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制定期貨法,建立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期貨品種上市機制,規范引導交易者公正、公平、有序參與,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質量,不斷提高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為形成具有更強創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產業鏈供應鏈提供更好服務。

  制定期貨法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期貨市場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加強,在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沖擊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發事件的考驗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期貨市場改革的深化,產品業務不斷創新,市場結構趨於復雜,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需要從法律層面保障整套風險防控體系的有效運行。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期貨法來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健全期貨市場的風險識別、預防和處置制度體系,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夯實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制定期貨法是通過期貨市場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的客觀需要。以主要期貨市場價格作為交易基准是國際大宗商品貿易的重要特征。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貿易國,但我國期貨市場仍主要以境內交易者為主,形成的價格主要反映境內市場供求狀況,國際影響力不足,缺乏國際定價話語權。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開放向全面縱深推進,原油期貨、鐵礦石期貨等特定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允許外資控股境內期貨公司,境內機構也開始走出去。期貨市場雙向開放格局正在拓展深化,客觀上需要從法律層面對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路徑、跨境監管等作出安排,以提升期貨市場國際化水平,為構建新發展格局發揮積極作用。

  草案重點圍繞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基本制度,期貨交易者保護制度,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的監管,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運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草案共14章173條,主要有以下內容:明確立法宗旨、原則和監管體制﹔系統規定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規定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確立期貨交易者權益保護制度﹔規范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運行﹔明確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

(責編:楊玥、陳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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