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污染防治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新論)

劉 超

2021年04月22日09: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一部系統規定排污許可制度的行政法規,為規范排污行為、更好治污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世界地球日前夕,多個地方舉辦相關專題培訓和動員活動,為更好貫徹落實《條例》、推動污染防治和綠色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繼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大氣、水、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持續改善城鄉環境。”《條例》的出台,是對相關制度的科學整理與系統升級,實現了排污治污從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治理的轉型,奠定了排污許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同時,也是踐行我國排污許可制度建設目標的務實舉措,將從法律理念、監管模式與制度體系三個方面助推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目標決定行動,行動成就未來。去年3月印發的《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為推動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朝著這一目標,《條例》將排污許可制度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監管的關鍵制度,這是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有力舉措﹔治理理念也從強調排污行為控制轉向更強調環境質量目標,從單項環境要素污染行為的分散監管升級到“一証式管理”,實現了對固定污染源和環境要素的全覆蓋。同時,針對“重發証、輕監管”問題,《條例》強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在加大違法排污處罰力度、優化法律責任銜接機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補齊治理短板。

  壓實主體責任,是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方面。《條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排污企業主體責任。比如,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實現對排污單位的全覆蓋﹔將排污許可証作為監管排污單位的主要依據,排污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並按照排污許可証記載的信息接受全過程監督管理﹔明確排污單位應履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建立內部環境管理制度、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等法定義務。把主體責任壓實壓細,才能進一步調動排污企業污染治理的主動性,助力綠色發展。

  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是推動實現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原則,也是激發污染防治內生動力的必然要求。《條例》通過創新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台賬記錄、排污限期整改等制度,賦予企業一定自主權,激發企業自主治污積極性。同時,鼓勵排污單位採用污染防治新技術,為簽訂行業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技術規范以實現行業自律提供了依據、夯實了基礎。此外,還規定了依托信用體系的環境監管制度,進一步激發了相關企業規范排污、依法治污的主動性,提升了污染治理的效率和質量。

  《條例》是推進我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法規,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為我國固定污染源監管和環境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工具。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把《條例》落細落實,多措並舉、久久為功,定能讓我們的家園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讓人民群眾的生活更美好。

  (作者為福建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華僑大學教授)

(責編:馬建輝、陳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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