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發布

涉及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受教育權、休息權利、財產權利等

2021年04月09日09: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4月8日電 (記者丁雅誦)教育部日前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共58條,涉及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受教育權、休息權利、財產權利等。其中“特別保護”一章明確: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

  針對欺凌,意見稿明確,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人數上佔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針對性侵害,意見稿明確,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未成年人休息權利方面,意見稿提出,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責編:劉沛然、陳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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