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工作。加強糧食流通管理,確保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各個環節平穩有序運行,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近年來,現行《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訂后的《條例》,重點從6個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糧食流通管理作出規定。
一是嚴格規范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條例》規定,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虛報收儲數量,嚴禁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嚴禁擠佔、挪用、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嚴禁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嚴禁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二是優化監管措施。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轉變糧食流通監管方式,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明確和完善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措施。
三是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或者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四是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規定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減少糧食儲存損耗。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和信息化技術,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鼓勵糧食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條例》進一步提高糧食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加強行政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對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職責。《條例》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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