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需要在手機上完成家庭作業,不滿10歲的吳某常使用母親張某的手機。不久后,吳某的父母發現吳某通過母親的手機號碼購買了某直播公司的虛擬幣對主播進行打賞。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吳某共在該直播公司完成交易147次,支付100210元。
吳某的父親與直播公司聯系要求返還100210元,但公司借故拖延。吳某的父母認為,吳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直播公司應當予以返還。而直播公司認為,根據交易收據及信用卡交易明細,付款人為張某,手機及賬戶也為張某所有,因此購買虛擬幣的行為是張某的行為﹔此外,在通過手機消費時,需要輸入ID賬號及密碼,無論是吳某或其他人使用,需要在知道賬號的情況下進行操作,因此吳某的行為也是獲得母親的同意,其母親是知情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虛擬幣的充值時間段與其自身在學習、生活中可支配的時間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頻率較高,甚至一分鐘內數次充值,半小時左右充值46次,金額高達32108元,且打賞的主播多為未成年人或所播內容為校園生活等,因此吳某的陳述真實可信。
我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法院認為,吳某在直播公司的APP軟件專用平台內購買虛擬幣,雙方形成網絡購物合同。吳某在不滿10歲的情況下購買人民幣10萬元的虛擬幣用於打賞主播,該行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且該行為也不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合同行為無效。
與此同時,吳某在晚上9點以后,甚至十一二點仍在APP上打賞主播,其監護人有責任嗎?法院認為,吳某的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責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及銀行卡密碼,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審理后酌定由直播公司返還吳某的購幣款6萬元,尚在吳某賬號內的虛擬幣由公司自行收回。
(本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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