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印花稅法草案的議案。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部長劉昆就草案作了說明。
劉昆介紹,1988年,國務院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者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証照等應稅憑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印花稅運行平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提高印花稅規范化、法治化水平,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了印花稅法送審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形成了印花稅法草案。
對於立法的總體思路,劉昆說,制定印花稅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証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
據劉昆介紹,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在納稅人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証或者進行証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關於征稅范圍,草案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証券交易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對於稅目稅率,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平,適當簡並稅目稅率、減輕稅負﹔在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方面,應稅憑証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營業賬簿記載的金額,証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証券交易成交金額﹔對於稅收優惠,總體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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