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藥品監管局發布《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和《青海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試行)》,確定了青海省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5個等級,並對每個等級的處罰幅度進行明確。
《規則》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在裁量規則的設定方面,除對一般情形進行規定外,還明確了對同一當事人有數個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並且嚴格禁止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在特殊事由設定方面,對“情節嚴重”情形進行了專門的定義和較為細致的劃分﹔對法律法規關於藥品經營(使用)環節中適用“免責條款”應當滿足的條件進行明確。
《基准》用條例方式對《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醫藥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法律責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條款,依據不同的裁量情形進行具體細化,主要由違法行為、裁量等級、裁量情節、裁量基准、關聯法條等五個部分組成。在裁量階次方面,劃分為4個階次,即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在裁量范圍方面,《基准》對財產罰中的“罰款”和資格罰中的“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等需要進一步量化處罰種類和內容進行了具體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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