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藥品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藥品行政處罰基准

2021年01月15日09:24  來源:青海日報
 

  近日,青海省藥品監管局發布《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和《青海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試行)》,確定了青海省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5個等級,並對每個等級的處罰幅度進行明確。

  《規則》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在裁量規則的設定方面,除對一般情形進行規定外,還明確了對同一當事人有數個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並且嚴格禁止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在特殊事由設定方面,對“情節嚴重”情形進行了專門的定義和較為細致的劃分﹔對法律法規關於藥品經營(使用)環節中適用“免責條款”應當滿足的條件進行明確。

  《基准》用條例方式對《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醫藥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法律責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條款,依據不同的裁量情形進行具體細化,主要由違法行為、裁量等級、裁量情節、裁量基准、關聯法條等五個部分組成。在裁量階次方面,劃分為4個階次,即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在裁量范圍方面,《基准》對財產罰中的“罰款”和資格罰中的“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等需要進一步量化處罰種類和內容進行了具體細化。

 

(責編:楊啟紅、陳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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