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業秘密保護行政指引
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強化商業秘密保護 服務企業創新發展
第一條 為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促進創新發展,維護公平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三條 商業秘密的獲取、披露、使用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及商業道德。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信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一)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是指該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者不能從公開渠道容易獲得。
(二)該信息具有商業價值,即價值性或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
(三)權利人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所採取的與該信息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且具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包括對商業秘密本身的保護,對內部員工的保密要求,以及對外部人員的防范等。
技術信息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獲得的與技術相關的各類信息,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經營信息是指與權利人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第五條 商業秘密保護的核心在於防范,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對商業秘密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包括指定專人管理,嚴格保密要求﹔專設保密場所,實現有效保護﹔採取加密手段,防止復制泄漏﹔實施隔離措施,控制接觸范圍。
對於接觸或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內部員工,告知其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並可以與其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將商業秘密的知悉人員控制在最小范圍,必要時可以實行商業秘密拆分保護,分部分掌握,組合使用。
經營者可以在委托開發、委托加工、商業咨詢、技術轉讓等商務活動中及時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各方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防止商業秘密在商務交往中泄露。
第六條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例如,派出商業間諜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未經同意,擅自佔有、復制權利人含有商業秘密的文件、材料、電子數據等﹔以給付財物或其他利益、設置陷阱等方式誘使他人為其獲取商業秘密等。
(二)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進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將商業秘密向他人公開、用於自身或第三人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
(三)將來源正當的商業秘密予以不正當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主要是指行為人雖然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或者知悉了商業秘密,但卻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類行為人主要包括權利人在職、離職員工﹔權利人合作伙伴,如代理商、供貨商、銀行等﹔為權利人提供服務的外部人員,如律師、顧問、審計人員等。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權利人保密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如以提供技術、物質支持,或者職位許諾等方式說服、勸告、鼓勵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
(五)第三人因主觀故意而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仍然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視為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明知”是指明明知道,即第三人主觀上知道而故意為之﹔“應知”是指應當知道,即第三人主觀狀態雖然不知道,但從客觀上判斷,隻要盡到必要、合理注意義務的人都應當知道,其行為存在過失。
第七條 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可視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尋求民事保護。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二)尋求行政保護。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可以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並按本指引第八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三)尋求刑事保護。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以及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或者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 舉報人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請求保護其商業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權利主體資格。舉報人應為該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的權利人,或者與權利人具有獨佔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關系的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須經權利人書面授權。
(二)主張保護的商業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包括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其採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三)被舉報人具有接觸或者非法獲取該商業信息條件情形的証明材料。
(四)侵犯涉密信息的具體行為表現。如被舉報人使用的商業信息與主張人保護的商業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的証明材料。
第九條 權利人可以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權利人的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涉嫌侵權人所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的信息是否實質相同等專門性事項進行鑒定。
權利人可以委托專業人士對其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等專門性事項提出意見。
權利人可以就上述鑒定結論或者意見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說明,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商業秘密保護,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一)經營者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方式獲得該產品的技術信息,但不得通過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
(二)在購買、引進他人先進技術、產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技術資料時,由出讓人在相關協議中作出該項技術屬於其合法取得的書面說明﹔
(三)在勞務合同中約定,新入職人員依法遵守其與原所屬企業之間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本指引及其相關附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屬於強制性規范,僅供經營者參考使用。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
青海省商業秘密保護示范點(站)名單(第一批)
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立足優化營商環境,強化行政指導和宣傳引導,提升市場主體商業秘密保護能力,服務企業創新發展。
——深入調查研究,指導企業查遺補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產業狀況,深入轄區企業開展調查摸底,通過實地走訪、問卷調查、座談交流等方式,摸清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現狀,為企業把脈問診,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企業查遺補缺,引導企業建立符合自身技術要求、行業特點的內部管理制度,激發和鼓勵企業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
——堅持問題導向,引導企業完善管理制度。針對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布《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商業秘密保護行政指引》,制作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參考文本,編印宣傳手冊向企業發放﹔編制《一圖看懂商業秘密保護》宣傳圖片,通過互聯網平台廣泛宣傳﹔制作《商業秘密保護小課堂》宣傳短視頻,在人員密集地區循環播放。指導企業正確認知商業秘密的定義、范圍,建立和完善保密措施,掌握商業秘密維權救濟途徑,變事后救濟為事前防范。引導企業樹立公平競爭意識,自覺依法合規經營,明確權利邊界,避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營造重視商業秘密、尊重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的良好社會氛圍。
——重視典型培育,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聚焦“四地”建設,以鹽化工、清潔能源、生物制藥、傳統工藝制作、農作物新品種繁殖等青海省優勢產業、集聚產業為重點,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從39家申報企業中選定11家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成效較為突出的企業和1家知識產權指導宣傳服務工作成效較好的知識產權機構作為青海省商業秘密保護示范站(點)單位,力爭通過先行示范作用,為廣大企業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有效做法和經驗,推動全省商業秘密保護整體水平進一步提高。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先行示范作用,推進全省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改革創新,根據《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商業秘密保護示范站(點)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市監競〔2022〕51號)要求,經企業申報、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推薦、專家綜合評審,現將青海省商業秘密保護示范(點)(第一批)名單予以公布。
一、商業秘密保護示范站(1個)
1.青海之也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二、商業秘密保護示范點(11個)
(一)西寧市
1.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2.青海千紫緣農業科技博覽園
3.青海吉友湟源醋實業有限公司
(二)海東市
4.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三)海西州
5.中廣核太陽能德令哈有限公司
6.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生物園區
7.青海夏都醫藥有限公司
(五)東川工業園區
8.青海高德威生物保健股份有限公司
9.亞洲硅業(青海)股份有限公司
(六)南川工業園區
10.青海可可西裡食品有限公司
11.聖源地毯集團有限公司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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