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於今年9月1日施行。6月11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從會上獲悉:安全生產法制定於2002年,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后,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從2002年的大約14萬人,下降到去年的2.71萬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起數從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下降了88.6%。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介紹,今年是這部法律第三次修改,修改決定共有42條,約佔原來條款的1/3。這次修改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並增加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報告、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
宋元明分析,這次修改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如果不太明確,法律規定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同時,對於新業態、新模式產生的新風險,也強調了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法律修改后大幅提高了懲處力度。“第一,罰款金額更高。現在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達1億元。第二,處罰方式更嚴。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並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整頓,並且可以按日連續計罰。第三,懲戒力度更大。採取聯合懲戒方式,最嚴重的要進行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宋元明說。
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劉偉表示,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法修改后的一大亮點。比如,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一方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而引發事故,另一方面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規定,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之下,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這次法律修改將促進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更加完善。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宛生介紹,應急管理部提出了“1+5”應急管理法律骨干框架,“1”就是應急管理方面綜合性法律,“5”就是5個方面的單行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以及自然災害防治、應急救援組織、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等方面的法律。“我們圍繞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逐步形成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條例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的單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的,比較系統、相對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子體系。”王宛生說。
針對礦山安全生產,法律修改完善了相關責任。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張昕分析,一是規范了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要求礦山等高危行業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等﹔二是嚴格了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增加了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為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取得實效,今年4月以來,國家安委辦、應急管理部還持續開展了明查暗訪。應急管理部新聞發言人、新聞宣傳司司長申展利透露,國務院安委辦在安全生產考核巡查期間,分批組織了34個工作組,聚焦危化、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對180多個企業單位進行明查暗訪,同時,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安排了80多名專家隨同明查暗訪組一道,為相關企業單位提供安全指導服務,取得了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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