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1年01月14日17:20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青海省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新聞發布會 人民網 蔣瑩 攝

人民網西寧1月14日電 (蔣瑩)近日,青海省司法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起草了《青海省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並報請青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發。

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証明義務、証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証明,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實施方案》印發后,將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替代具體証明,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証多、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同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青海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証明事項,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准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應當率先推行、盡快落實。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証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証明。若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仍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証明。

此外,《實施方案》還明確提出,2021年7月31日前,青海省級行政機關,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以及全省范圍內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証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垂管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責編:劉沛然、甘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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