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将对青海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据悉,《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向公众无偿提供,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注重信用应用,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将在诸多方面给予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扶持政策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等。
《条例》规定,对于失信信息主体,青海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在施行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将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其已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等。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除采取上述的惩戒措施外,将会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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