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4月15日电 (陈明菊)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青海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吕波就“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答记者问。
据介绍,“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是税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的清单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一项制度规定。
“首违不罚”不简单等于“违法不罚”。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据了解,青海省税务局已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所列10项内容嵌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通过相应配置系统自动检索、自动提取、主动提示等功能,实现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促进“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最大限度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此外,还应用大数据对10项“首违不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监控,确保落实到位,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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