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青海省印发《青海省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青海省率先在全国实施医疗救助省级统筹。
《方案》明确,2021年将全面实施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全省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政策、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五统一”。
统一救助范围,将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三类城乡困难群众统一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等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分类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门诊、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90%、80%,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费按50%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不低于50%。14岁以下儿童救助比例提高10%;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筹集、拨付使用、账户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管,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财政分担机制;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全省医疗救助经办业务流程,经办服务工作委托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市(州)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两定”服务协议管理等工作;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省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全面实现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人员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建立规范化业务流程,做好医疗救助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稳健可持续运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医疗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方案》的印发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力推动医疗救助高质量发展,夯实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和待遇公平,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在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作用,不断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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