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2月22日电 (刘沛然)2月22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单位致信,信中指出,2017年以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青海省圆满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同时,信中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省内各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等相关工作要求做了提醒。
全文如下:
各排污单位:
2017年以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圆满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你们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为促进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现将有关要求提醒如下。
一、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可拨打服务热线电话向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咨询,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支持排污许可证的依法申领工作。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或完全落实上述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信息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服务热线,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手并进,在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中保护好生态、发展好生产、创造好生活,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排污许可管理服务热线电话: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0971-8149389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0971-6306074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0972-8610274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0977-8228717
海北州生态环境局
0970-5965112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0974-8539033
黄南州生态环境局
0973-8728388
果洛州生态环境局
0975-8387030
玉树州生态环境局
0976-8820127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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