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加強和改進干部交流工作辦法

何敏

2020年01月09日08:52  來源:青海日報
 

近日,省委組織部制定出台《加強和改進干部交流工作辦法》,對新時代干部交流工作作出規范,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干部素質和能力,激勵干部擔當作為。

突出基層實踐要求。根據上述辦法,今后我省將通過提任、轉任、調任、輪崗等交流任職形式,對領導班子成員年齡沒有形成老中青梯次配備的,知識、專業、氣質、經歷等搭配不合理的,進行交流配備。對擬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但沒有2年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要有計劃地交流到基層工作2年以上﹔省委組織部每5年左右要有計劃地選調一批優秀年輕干部到基層交流任職,同時注重選拔環湖地區、青南三州縣級以上優秀年輕干部到省直機關、西寧、海東交流任職。建立高海拔地區縣級以上領導干部交流機制,對長期在五類以上地區工作的縣級干部要從交流上給予更多關心關愛。

嚴格控制任職年限。上述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10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地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級別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新提拔擔任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到易地交流任職。市(州)、縣(市區)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應當交流產生,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10年的必須交流﹔其他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省直、市(州)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8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10年的必須交流。省直單位(含省管企業)人事處長、財務處長一般應當交流產生﹔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8年的必須交流﹔省直單位其他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8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10年的必須交流。

認真執行交流原則。干部交流工作嚴格執行交流回避制度,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組織、公檢法部門主要領導。在同一領導班子或同一機關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須交流。《辦法》還明確了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任職不滿3年,其他選任制干部任職不滿1年等4種不得交流的情形。

(責編:王紅玉、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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