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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别添乱!已有多人被处理!

况玉
2022年04月20日14:55 | 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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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4月19日23时15分,西宁市已累计新增95名新冠肺炎阳性人员,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的严峻形势,全市人民上下一心,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但现阶段却出现了极个别不和谐的画面,给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近日,公安机关已查处多人。

【案件一】

4月3日,城东公安分局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网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短时间内引起网友大量关注、浏览、跟帖,严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对抗击疫情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通过城东警方调查取证,林某对其在网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城东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二】

4月4日,城东公安分局相关部门在工作时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内传播借助修图软件处理过的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引起网民恐慌。

通过城东警方调查取证,拜某对其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拜某已被城东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三】

4月17日17日0时许,王某某私自驾驶私家车,从西宁市南川辖区某小区家中驶出欲前往城西区宿舍。途中,遇到南川工业园区时代大道北入口防疫卡口时,为逃避检查,逆行返回时代大道某小区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件四】

4月17日14时许,杨某某在其就职公司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排队时,未正确佩戴口罩。经现场防疫工作人员提醒,杨某某不仅拒不配合,还将口罩摘除,并且辱骂现场防疫工作人员,同时将工作人员手机打落于地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件五】

4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在工作中查处一起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歧视性言论的行政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一名。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分别于4月16日、17日在其微博平台发布歧视性言论。该博文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迅速传播,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4月16日,城西公安分局涉疫案件处置专班接到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街道医财巷西社区报警称:该社区居民丁某,从外地回宁后未到社区报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七】

4月17日10时30分,违法行为人赵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全市主城区静态管理期间,私自牵狗出门在海馨墅园小区内遛狗,且多次劝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八】

4月18日22时,城西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辖区内的喇某及其妻子李某,在全市人民共同抗疫的关键时刻,故意逃避,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前往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喇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喇某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九】

4月19日,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处置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典型案例,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日14时,城东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杨某某、兰某某二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城东区静态管理期间,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且未正确佩戴口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兰某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实施全域静态管理,是阻断疫情传播最有效途径。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社会面巡察管控,凡发现破坏物理隔离设施、拒不配合管控要求、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自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公安分局)

(责编:况玉、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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