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
本报讯 (记者 郭靓) 为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应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规范抗原检测阳性后的处置管理,做好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立项和定价工作,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明确青海省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此外,省医保局还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青海省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两项内容于4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明确了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检测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制定政府指导价为5元/人次 ,不得上浮 ,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单纯抗原检测门诊诊察费,不得收取患者自测抗原检测项目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抗原检测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政策,按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级平台采购。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纳入青海省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和耗材目录乙类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将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等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挂网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乙类药品和现行医保政策支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停止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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