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1月21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外一个企业的显著标志,也是商业信誉的载体,还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介绍,新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步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机关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原来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先要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登记机关对受理的名称进行审查、判断,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以后,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免费开放企业名称数据的查询。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说:“这次修订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通过的名称,并不意味着这个名称一定会获得登记,登记机关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将对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一进行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唐军说:“我们要坚持‘放管并重’,企业名称可以自主选择,不是说就放任自流,企业名称还有一些规范,有哪些要素组成,还有一些禁止行为,所以放和管都有所体现。”
此外,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还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涉及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来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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