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青海省委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将为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位,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
开展例行督察时,将组建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一次一成立”,组长“一次一授权”。同时,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定例行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相较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更加注重直奔问题、强化震慑,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例进行督察。
派驻监察由跨区域设立的东部、柴达木、环湖、青南地区4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具体负责,通过列席派驻区域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走访问询、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推动督察常态化,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并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办法》从督察人员和被督察对象两个方面,对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作了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以改革创新精神 大力推动青海高质量发展 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详细】
持续加强部署指青海省防汛工作 8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根据相关部门会商研判,近期青海省仍有较强降雨过程,局部地区极端强降雨依然可能发生。为全面做好防汛各项工作,省应急厅及时召开全省防汛视频会商调度会,听取各地雨情、水情、汛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详细】
争取落实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6.6亿元 8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青海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18项,总投资8.15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55亿元,目前已到位资金3.32亿元。这批项目的安排,将有力支…【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