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闻发布会 人民网 蒋莹 摄
人民网西宁1月14日电 (蒋莹)近日,青海省司法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起草了《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报请青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印发后,将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替代具体证明,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同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青海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率先推行、尽快落实。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若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提出,2021年7月31日前,青海省级行政机关,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以及全省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垂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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