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7部門聯合下發——

關於規范轉供電加價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2020年10月21日10:29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人民網西寧10月21日電(劉沛然)10月20日,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青海省商務廳等7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規范轉供電加價行為的提醒告誡書,對全省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專業市場、物業服務企業等轉供電主體在轉供電時的各類加價行為提醒告誡,旨在貫徹落實國家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部署和國家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政策,確保一般工商業終端用戶能及時、足額享受到國家電價降價紅利。

嚴格執行電價政策

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履行法定主體責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將國家電價降價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要嚴格按照2018年以來青海省5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的要求,將降價紅利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切實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和電力用戶的負擔。

各轉供電主體要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0〕110號)、《青海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延長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及明確支持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價格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0〕402號)和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檢查的通知》(青市監價〔2020〕177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計收終端轉供電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規范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

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青海省目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交納電費,於2020年11月1日之前對自營及辦公用電加裝表計計量,不得向其他終端用戶分攤和轉嫁自身用電。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含分攤)總額,不得超過其向電網企業交納的總電費。

明確總表電量和分表電量的差額部分為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視為應分攤總電量,由所有用戶按照分表電量分攤。應分攤總電量費用=應分攤總電量×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應分攤總電量費用向所有用戶(含轉供電主體)按照分表電量分攤,並定期公示或者通過租金、物業費、充電設施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

轉供電主體和終端客戶簽訂租金、物業費、充電設施服務費合同(協議)的,無論是否包含應分攤電量費用,都應在合同(協議)中予以明確﹔未明確的盡快補充約定。對已通過租金、物業費、充電設施服務費等方式收取應分攤電量費用的,嚴禁再以任何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收取。

各轉供電主體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嚴格按照電價收費政策和文件對照執行,對自查出不符合電價政策的收費行為,要立即進行整改,多收費用及時退還終端用戶,應在10月26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各轉供電主體要認真學習電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合規守法經營。

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要形成合力,強化屬地監管,確保政策紅利全部傳導到位,省級各相關部門對各地區開展工作情況要加強督導督查,對查出的價格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從快從嚴從重處罰。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指導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不按要求自查自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者,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並將價格違法行為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會進行公布。

另外,廣大轉供電用戶可積極參與監督,通過電網服務熱線95598或“網上國網”APP“轉供電費碼”舉報轉供電主體不合理加價行為。

(責編:劉沛然、陳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