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護湟魚的“硬核”支持

——青海湖封湖育魚系列報道之二

尹耀增

2020年07月20日08:56  來源:青海日報
 

執法人員撈網並解救被網住的湟魚。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提供圖

2018年10月13日,某視頻平台中一段數條魚在鍋內被烹煮的視頻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有網友指出視頻中男子在烹飪的魚是明令禁止捕撈的特有保護動物青海湖湟魚。

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民警在發現這條視頻后,第一時間聯合西寧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找到視頻發布者馬某某。16日,經過詢問,馬某某承認其所購魚類為湟魚,對烹煮湟魚這一行為供認不諱。警方對該男子做出處罰7000元的決定。

湟魚種群數量大,資源量相對豐富,是青海省集中分布的最重要的經濟魚類資源。歷史遺留的問題、經濟利益的驅使、漁政執法力量薄弱、執法環境較差等多種因素造成湟魚非法捕撈屢禁不止。

由於過度捕撈,湟魚資源量急劇下降。為保護湟魚資源,修復青海湖復合生態功能,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青海省政府先后5次實施封湖育魚工作。

為確保封湖育魚工作取得實效,30多年來,從政府到民間,青海人一直都在努力彌補著過度捕撈造成的危害,特別是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保護湟魚和打擊非法捕撈提供了“硬核”支持和根本遵循。

“硬杠杠”——織密織牢保護湟魚的法律法規體系

無規矩不成方圓。

“對待湟魚必須堅持保護與打擊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特別是面對非法捕撈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漁政人員才能做到執法嚴明,依法抓捕,懲罰有據,給非法捕撈者以威懾。”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站長拉爾其布說。

作為一名從事漁政工作20多年的老漁政人,拉爾其布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感到非常迫切。慶幸的是,保護湟魚得到國家和青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一系列圍繞保護湟魚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

“1979年,青海省恢復青海省水產局時設立了漁政科。1985年6月,成立了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1996年,成立了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合署辦公)。”拉爾其布介紹說。

上世紀80年代以前,我省一直沒有漁業資源保護的機構和措施,捕撈生產無計劃無管理。特別是在夏季湟魚產卵期間,大量捕殺產卵親魚,冬季全湖封凍,捕魚者任意上湖捕撈。

由於青海湖生態脆弱,資源恢復緩慢,2011年1月省政府根據專家論証結果,再次發布第五次《關於繼續對青海湖實施封湖育魚的通告》,禁捕10年(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充分體現了青海省委省政府保護青海湖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機構健全,還需立法建設。1990年,青海省頒布實施《青海湖漁業資源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青海省漁業資源保護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同年,青海湖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

2001年3月,青海省人大重新修訂《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03年,青海省人大通過並出台《青海湖流域生態保護條例》。青海省政府公布《青海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的通告》,對省內青海湖裸鯉等14種珍稀瀕危魚類進行保護,為青海漁業生態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特別是第五次封湖育魚實施以來,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聯合市州縣漁政部門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販運、加工、銷售湟魚行為,形成高壓態勢,使有組織的捕撈行為不復存在。

據統計,2010年—2019年,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共辦理涉漁案件255起,其中行政案件170起,行政拘留80人﹔刑事案件93起,依法起訴判刑108人﹔漁獲物5.6萬公斤,罰款40余萬元。

“我們可以看出,非法捕撈者仍然存在,漁政工作依然任重道遠,但是我們作為保護湟魚的一線執法人員必定盡職盡責!”拉爾其布眼神堅毅。

“頂梁柱”——漁政工作者為湟魚保護撐起一片天

“漁郎”偷捕湟魚多數在后半夜,給抓捕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2018年6月,海北藏族自治州漁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張萬宏接到群眾舉報,在剛察縣哈爾蓋鎮爛泥灣羊頭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有人偷捕湟魚。

挂斷電話,張萬宏和三位同事緊急驅車趕往現場進行抓捕,經過6個小時的蹲守,終於在第二天凌晨4時左右,當場抓獲1名涉案人員,其他2人逃逸,查獲非法捕撈湟魚237.5公斤,充氣式沖鋒舟1艘、汽車2輛、漁網18盤。

“當時真的很生氣,很可惜,不明白他們為什麼還要以身試法……”張萬宏嘆了口氣再沒說下去。顯然,張萬宏既為湟魚感到惋惜,也為涉案人員觸犯刑法感到遺憾。

作為保護湟魚的一線工作者,張萬宏最深切的體會就是累,不好干。“熬夜是家常便飯,我們的工作節奏完全是跟著‘漁郎’在轉,而且還會遇到暴力抗法的行為,充滿了未知的危險。”張萬宏說的一臉輕鬆,但是記者能夠感受到這“一臉輕鬆”的背后更多是艱辛的付出。

“環湖現有實際漁政執法人員45人,基本上是多塊牌子一套人馬,專職漁政人員很少,每個漁政人員平均要管理97.8平方公裡的湖面和8公裡的湖岸線,有200公裡的產卵場要管護。此外,還要負責打擊非法偷捕、運輸、加工、銷售湟魚等多個環節違法犯罪活動。”拉爾其布的話印証了記者的感受。

冬季,由於湖面結冰,通往湖面的道路四通八達,漁政人員防守難度更大,特別是在追查時,偷捕者會冒著生命危險往湖中心冰薄的地方跑,為了人員安全,有時執法人員隻能放棄追擊。夏季,偷捕者就往深水區跑,以逃避打擊。

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謹防夜間盜捕成為漁政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因為夜間盜捕不但涉及盜捕者的安全,也關系到執法人員的安全。執法人員隻有提前在偷捕者出沒的地方蹲守,一直守到半夜,然而,一旦被盜捕者發現,他們便立即棄車而逃。因為是深夜,發生危險的概率很大。

漁政部門的車輛陳舊,缺乏必要的設施也是制約執法工作的因素之一。特別是冬季,偷捕者騎著三輪摩托車深入到離湖岸七八公裡的地方偷捕,漁政人員隻能步行到七八公裡的湖面抽網,有時甚至冒著生命危險。

……

他們艱辛的付出,他們挺在一線和“漁郎”斗智斗勇,他們為保護湟魚撐起了一片天。

“新樂章”——在探索中建立了適合省情的新機制取得新成效

第五次封湖育魚實施以來,青海全省漁政部門逐步探索建立了七個行之有效的聯動機制:省際省內漁政執法聯動,省、州、縣漁政執法聯動,漁政、公安、工商部門執法聯動,漁政、志願者聯動機制,水陸聯動打擊機制,舉報獎勵機制,以及全國率先建立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機制。

2005年以前,青海省漁政執法中採取行政處罰,出現“抓了放,放了抓”造成環湖地區非法捕撈、販運、銷售案件屢禁不止,甚至出現暴力抗法等現象,為了加強對青海湖漁業資源的保護,嚴厲打擊破壞水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2005年3月省農牧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封湖育魚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對非法捕撈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此,省漁政管理總站和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法院等部門進行多次探討、溝通,建立了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機制,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追究制度的推行,加強了刑事執法的力度,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拉爾其布進一步解釋道。

2005年10月,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將“魏某、魏某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兩被告有期徒刑6個月,開啟了青海省對涉漁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河。

2018年11月9日,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撈裸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開庭。經庭審,被告人王某某(上文中在剛察縣哈爾蓋鎮爛泥灣羊頭俄堡附近非法捕魚者)當庭向社會公眾道歉,並賠償裸鯉增殖放流23750余尾魚苗的費用11875余元。

今年隨著“青海漁政亮劍”系列專項執法行動的啟動,漁政部門將開展長江、黃河干支流禁捕,青海湖禁捕,打擊電魚活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漁業安全生產5項執法行動。

青海湖禁捕專項行動,以夏季洄游期(5月11日至8月31日)和冬季冰封期(12月20日至次年3月31日)為重點時段,以環青海湖、旅游景區(包括茶卡鹽湖景區)、游客集散地為重點區域,組織開展水上、陸地禁漁檢查和交叉執法,集中整治非法捕撈、收購、加工、銷售等嚴重破壞青海湖裸鯉資源的違法行為。

“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完善,漁業執法中存在的執法難、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加快了青海湖漁業資源的恢復。非法捕撈和販賣得到有效遏制,以漁為業有組織的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環湖地區餐飲點加工銷售青海湖裸鯉的違法行為得到有效治理,青海湖裸鯉資源切實得到有效保護,推動了水生野生動物的資源保護工作。”拉爾其布欣慰地說。

(責編:劉沛然、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