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開展司法新實踐 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將統一

2020年06月24日17:22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楊玥 攝

人民網西寧6月24日電(楊玥)6月24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對人身損害賠償標准進行統一和規范,並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規定,自施行之日起,在全省各級法院管轄的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証証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高於青海省統計部門公布標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這一規定,《實施意見》在全省范圍內採取普遍適用原則。施行前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該《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該《實施意見》。

(責編:馬建輝、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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