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0年06月19日09:5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檔案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進一步推進檔案開放與利用

  本報記者 王比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6月18日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作的檔案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次審議為二審,此前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初審,並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了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為充分挖掘利用檔案資源,進一步推進檔案開放與利用,二審稿作了修改。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二是規定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三是要求檔案館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快速發展,檔案工作逐漸轉向數字管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進一步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二審稿增加了相應規定: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為改善檔案保管條件,保障檔案信息安全,二審稿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並採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檔案館、檔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保管檔案的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採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措施﹔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二審稿還補充完善了法律責任,對損毀、擅自銷毀檔案,擅自復制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實施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對檔案服務企業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明確罰款處罰的具體數額。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提請初審

  強化鄉村振興法治保障

  本報記者 王比學

  6月1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就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進行了說明。

  陳錫文說,起草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介紹,草案共十一章,依次為總則、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十六條。草案分別以五大振興為主要內容,著重從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方面,圍繞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糧食等主要農產品供給、改善鄉村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鄉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設水平、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針對城鄉融合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健全鄉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草案專設扶持措施一章,分別就財政投入、農業補貼、土地出讓收入、資金基金、融資擔保、資本市場、金融服務、農業保險、用地保障,以及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等作出規定,從政策扶持上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為層層壓實推進鄉村振興的責任,草案還專設監督檢查一章,多層次、多角度地落實鄉村振興相關方面的責任。明確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承擔促進鄉村振興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以適當方式考核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下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鄉村振興目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此外,還明確了各級審計、財政、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職責。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三審

  明確應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

  本報記者 王比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6月18日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季幸作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了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三審稿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明確政務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與2015年以來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銜接,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將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三是,對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政務處分。四是,建立監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政務處分決定主動糾正機制,並在復審、復核程序中增加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政務處分決定應當予以維持的規定。五是,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明確軍地需求對接機制

  本報記者 王比學

  6月18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季幸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報告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此前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了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二審稿完善了武警部隊執行任務類型的表述,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反恐怖主義法相銜接,將修訂草案中規定的“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兩項任務修改為“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一審稿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平時遂行各項任務,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出需求。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地方許多事務需要武警部隊支持和協助,建議進一步明確軍地需求對接機制和地方提出任務需求的程序。二審稿增加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任務需求和工作協調機制。”“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要活動安全保衛、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搶險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需求。”“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向負責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出需求。”

  一審稿規定:“調動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應當堅持依法用兵、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指揮關系、職責權限和運行機制組織實施。批准權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有的部門提出,草案隻規定一般情況下調動武警部隊的要求,建議對特別緊急情況下需要武警部隊立即採取行動的情形作出規定。二審稿增加規定:“遇有重大災情、險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採取行動並同時報告”。

  一審稿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協助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也應給予撫恤優待﹔同時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二審稿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犧牲、傷殘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或者相應補償。”“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針對一審稿規定:“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標志、警械裝備、証件、印章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明確相關具體罰則。二審稿修改為:“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標志、警械裝備、証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責編:陳明菊、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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