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加大打擊力度

古樹 有了更嚴保護

彭 波

2020年03月24日09:3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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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樹是記錄地球生態變遷的活文物,保存著彌足珍貴的物種資源。近年來,我國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前不久發布的《2019年中國國土綠化狀況公報》就指出,組織完成全國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古樹名木保護首次列入《森林法》專門條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為古樹名木提供了更強的法律保護。

  古樹是記錄地球生態變遷的活文物,保存著彌足珍貴的物種資源。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規定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古樹名木,亟須更強保護

  按照我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則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鄉村中的大樹古樹,記錄著鄉村的變遷,是當地歷史文化和親情記憶的重要標志。

  兩高《批復》中明確,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所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又到一年植樹時節。以往,在一些地方的綠化工作中,曾經出現過片面追求視覺效果、盲目攀比樹木檔次而熱衷於“移”樹特別是移栽古樹名木的現象。這些違法採挖、移植野生樹木的行為,對珍貴的野生植物資源是極大的破壞。大樹古樹,亟須更強有力的法治保護。

  此前,在雲南保山森林公安開展的專項整治行動中,曾查獲一起非法移植野生樹木案,一次性收繳馬櫻花樹76株,樹齡最長的達300年。據犯罪嫌疑人孟某交代,他從2013年開始收購野生馬櫻花樹,胸徑大多在20至60厘米,共142株。

  按照雲南省相關條例規定,對非法移植野生樹木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植樹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最終,這起案件以行政處罰結案。

  類似案例在全國還有不少。河南新鄭市薛店鎮政府為了建設一家幼兒園,在未依法辦理採伐和移栽手續的情況下,移栽1870棵棗樹,移植后共導致680棵棗樹死亡,其中不乏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古棗樹。最終,法院判決薛店鎮政府及薛店鎮花庄村民委員會補種因被移栽致死的棗樹數目5倍的林木,並對補種的林木撫育管護3年,賠償361萬元等。同時,在棗樹移植死亡的地點建立古棗樹展示園,作為今后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警示基地。

  非法移栽,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此次兩高聯合發布《批復》,主要是為了確保法律准確、統一適用,依法懲治破壞野生植物資源犯罪。”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為了加大對珍貴樹木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科研、生態價值植物的保護力度,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四),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犯罪對象,從“珍貴樹木”擴展到了“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致使適用該法條過程中分歧較大,影響適用效果。

  比如,法律中沒有將採挖、移植等行為明確界定為採伐行為,導致一些地方在司法實踐中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認定。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採挖了29棵樟樹欲移植到河南某城市用於綠化,法院在審理時出現了意見分歧:一是認為採挖、移植行為不是採伐行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無証採挖樹木造成破壞的,應按照無証採伐林木的規定進行處罰。最終,法院根據刑法設立“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立法目的,認為被告人採挖樟樹已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生態平衡造成破壞,應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批復》明確了“非法移栽”的行為性質及其處罰原則,強調對於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量刑,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確保護范圍,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一致

  “兩高的《批復》,使得刑事司法保護植物范圍與行政執法保護植物范圍相一致,加大了依法懲治破壞植物資源犯罪的力度,既加強了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也回應了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兩高的《批復》在明確了法律保護范圍、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也保持了足夠的審慎,體現出刑法的謙抑性。《批復》明確指出,鑒於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還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批復》還指出,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野生植物限於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採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下一步,檢察機關還將進一步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職能一起發力,依法保護我們的美好家園。”該負責人表示。

(責編:陳明菊、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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