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通报9起未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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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8月30日电 本网从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获悉,2022年8月29日至30日,城西公安分局依法查处9起未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的违法案件,对居住于城西区苏家河湾小区等区域的相关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一: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17日至8月29日期间,连续13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17日至8月29日期间,连续13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2日至8月29日期间,连续8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四:
违法行为人冶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7日、8月29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冶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
违法行为人万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5日、8月26日、8月29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万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六: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5日、8月26日、8月28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七:
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6日至8月28日期间,连续3天,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八: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5日、8月27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九:
违法行为人张某,在明知《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8月26日至8月28日期间,连续3天,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提示:
疫情面前,依法战“疫”是每位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在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中,核酸检测是迅速发现传染源、锁定管控目标,进而采取隔离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有效手段。
全员核酸检测,一个都不能少!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及时主动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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