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制定实施《工作办法》规范协商议政活动组织实施程序 提升资政建言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协商议政能力建设,规范协商议政活动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资政建言质量水平,近日,青海省政协根据政协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实施《青海省政协重点协商议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共10条27项具体内容,明确了重点协商议政活动的内容和准备工作、协商计划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协商成果的报送和利用以及转化落实、机关各处室服务保障协商活动的职责等。
《工作办法》明确,重点协商议政活动包括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双月协商座谈会、主席民主监督、省州县三级政协委员联合视察、界别联合调研。专题议政性常委会每年2次,双月协商座谈会每年安排5次,主席民主监督、省州县三级政协委员联合视察分别安排2次,界别联合调研安排3次。每年3月份按照“三审一报”制定协商计划。
《工作办法》明确,组织调研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集中学习、召开协调筹备会;调研中要召开情况通报会,成立临时党组织,做好政治引领;调研后要召开会议交换情况,就调研报告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重点问题等形成共识,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围绕协商成果,《工作办法》明确,协商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形成协商成果报告,报告应客观反映问题、精准提出对策,体现协商活动形成的共识和主张。协商成果报告初稿形成后,邀请专委会专家人才库成员对报告进行评价测评,对报告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协商成果利用,《工作办法》明确,对在协商活动中切口小、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意见建议积极通过社情民意信息、提案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事关全局、重点工作的提案以界别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方式转化协商成果。
就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工作办法》明确,承办协商活动的专委会要及时跟踪了解成果报告的办理批示情况,协商活动承办部门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办公厅秘书处每年对重点协商议政成果批示及采纳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向青海省政协党组书面汇报,并向青海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协委员通报。做好协商成果向社会公开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新闻通报会,重点介绍协商成果吸收采纳、转化落实情况。
《工作办法》还对协商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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