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协制定印发《工作规则》推动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和青海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省政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青海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海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已经政协第十二届青海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工作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明确了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商原则、组织领导等。《工作规则》明确,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广泛凝心聚力,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治理的效能。
《工作规则》明确,协商内容包括青海省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主席专题民主监督、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界别协商、省州县政协联动民主监督、专门委员会民主监督、对口协商等,规范了协商次数和承办单位,要求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的协商形式。
围绕协商程序,《工作规则》明确,包括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筹备组织工作、促进成果转化等,并分别就第三章提出的十种协商形式的参加范围及组织方法作出规定,细化协商活动组织要求,增强操作性。围绕协商原则,《工作规则》明确,紧扣协商议题,突出问题导向,平等议事,坚持把协商贯穿于学习准备、调研视察、会议组织、成果凝炼等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提升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
《工作规则》明确了组织领导,提出,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加强协商平台建设、培育协商文化、加大宣传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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