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要求政府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实施主体。政府督查重点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条例》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规定。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以及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工作的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条例》强调,政府督查要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争取落实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6.6亿元 8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青海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18项,总投资8.15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55亿元,目前已到位资金3.32亿元。这批项目的安排,将有力支…【详细】
百头野牦牛现身三江源国家公园 青海日报记者 程宦宁、包利英摄 日前,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曲麻河乡昂拉村生态管护员涛西昂扎在杂日尕呐山巡护途中拍摄到了一个极为震撼、又特别罕见的场面:一个种群数量达二三百头的野牦牛群正在悠闲地吃草。 近年来,随着玉树州保护生态的力…【详细】
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 今年年底实现全覆盖 近日,青海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全覆盖的意见》,明确到今年年底,青海省所有县(市、区、行委)健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基本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县乡一体、以乡带村、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