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公積金為啥不能提取物業費了?

自2021年7月起,人民網“領導留言板”青海版塊陸續收到數條網民留言反映,往年西寧市民可通過“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微信平台、青海銀行公積金辦理窗口、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窗口等途徑辦理物業費提取業務,但2021年7月以后卻被告知不能辦理。
其中,2022年8月12日,網民劉先生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表示,建議恢復公積金物業費提取:“現在大家都有房貸車貸,還要養孩子繳納社保等,經濟壓力大。”
群眾留言。截圖自人民網“領導留言板”
收到留言后,西寧市政府公開電話辦公室回復:為貫徹落實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平穩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精神,根據“停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契稅、自主住房物業費政策”的要求,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21年6月9日起,取消“物業費提取”“購房配套費用提取”兩項提取業務事項。
留言得到回復。截圖自人民網“領導留言板”
住房公積金明明是自己的錢,為啥不能提取出來繳納物業費呢?
本網從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住房公積金是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住房儲金,具有互助性和強制性。使用時,主要作用在於為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保障,所以具有專用性的屬性。因此,住房公積金在存儲期間需要專款專用,隻能用於住房相關的用途,如購房、繳納房租,或償還住房貸款等,隻有限定公積金的用途和提取額度,才能確保這筆長期儲金專項用於職工的住房支出,如果不符合規定用途的不得提取使用。
而物業費,是指物業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接受物業服務的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支付的費用,不屬於保障住房問題的范疇內,所以“物業費提取”業務事項被取消。
另據了解,為及時貫徹《通知》精神,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相關要求進行了深入落實:
一是進一步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隻支持購買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
二是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對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執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的規定,同時貸款額度取消上浮20%政策,最高額度為50萬元,最低首付比例為30%﹔
三是制定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響應和管理制度,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制定三級預警響應機制,分級執行政策措施,確保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時,優先滿足住房公積金首套住房貸款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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