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实行跨区划集中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2020年10月11日09:46  来源:青海日报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跨区划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若干意见》,旨在对应省高级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和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理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问题,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同级监督职责。

据介绍,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受理是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统一指定方式,交给跨区划集中受理检察院办理的制度。《若干意见》规定,跨区域集中受理西宁、海东、海西地区的非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西宁地区确定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海东地区确定民和县、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地区确定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受理检察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由集中受理检察院按照上述受理规定进行办理。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若干意见》明确,跨行政区域集中受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市乐都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人民检察院集中受理。一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由集中受理检察院按照上述受理规定进行办理。一审环境资源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及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此外,《若干意见》要求,原属地受理人民检察院和集中受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的宣传、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集中受理制度的要求申请监督。《若干意见》实施前已经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

(责编:马建辉、马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