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决定,《方案》明确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征税税目及税率。按照《资源税法》税目,将我省开发利用的64个矿种归并列举为54个税目。《资源税法》已确定税率的从其规定,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按照原矿税率高于选矿税率的原则分别确定,个别税目因矿种特点、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原因,对税率进行了微调。二是明确部分税目计征方式。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情形分别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方案》绝大部分税目税率是平移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个别税目税率还适当进行调低,如钠盐、锂盐、地热等,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经财税部门测算,相关税目的税负变化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不会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此外,资源税与产品销量和价格挂钩,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矿产品售价越高,销售收入越多,则企业需缴纳的资源税相应增多,反之亦然,因此,《方案》的施行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记者:韩世峰 通讯员:李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