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成果运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循化实践”

乔 欣

2020年07月28日09:12  来源:青海日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对于民族自治地区来说,亦是如此。

  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对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民族和谐,促进自治地方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何顺应形势,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自治地方立法质量?这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撒拉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在探索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总结了自己的经验:通过“调研+成果运用”的“循化实践”,让立法前调研更富成效,也让调研成果更大程度上得以运用和发挥。

  重视调研准备

  精心编制方案

  立法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协调难度大。“历次立法调研,我们非常注重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底,以此把准方向、少走弯路。”循化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韩学明告诉记者,“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科学选定调研主题,定好‘基调’。”

  2017年,针对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脏乱差”、城管队伍参差不齐,城管执法惩戒力度小、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循化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立法调研,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等县(区)考察学习,参加调研的代表们一致表示,“借鉴好的做法、学习先进经验,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我们有针对性地组织调研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政策知识,把握调研的基本依据、基本精神,力求全面掌握,有效提升了调研的针对性,”循化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羽介绍说,“我们还会专门召开调研工作筹备会,合理确定调研考察点、调研组成员,明确责任分工,找准工作重点,为制定好调研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同时,为了合理选定调研组成员,县人大依据部门职责,从调研重点和目标出发,把调研内容紧密相关的业务行政部门确定为牵头单位,负责材料搜集、文本起草等工作,其余成员单位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安排具体工作……目的很明确——“避免人浮于事,分工不明”。

  “在2018年开展《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立法调研时,就明确我们局为调研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调研点材料收集、《条例》文本起草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法制局负责督办审核,分工明确,在不知不觉中大家的积极性就提高了。”循化县农牧局一位参与调研负责人告诉记者。

  合理确定调研对象上也同样重要。“调研点选择上,既选择比较好的,也要看中等的,还看比较差的,既重视管理者的意见,也重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目标就是力求完整、深入了解调研对象全貌。”赵羽介绍,“在调研方式上我们也力求形式多样,善于把访谈座谈和实地查看结合起来,把明察和暗访结合起来,把面上调查和解剖典型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用(如大数据管理智慧平台),力求全方位提高调研覆盖面。”

  科学划分小组

  提升调研实效

  “术业有专攻”。在调研活动中,科学划分小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根据调研主题,分别组织司法、人事、工程技术等不同专业背景的代表和委员,组建2—3个调研小组,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分工时限,提出要求,这样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调研深度。”循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马林告诉记者,“每一个调研组,既有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也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文字基础较好的工作人员,这样非常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形成成果。”

  调研情况如何?具体进行到了哪一步?——各小组在调研过程中、结束后,及时交流调研情况,还定期召开调研成果汇报会,汇总各小组调研成果,开展集体学习和讨论研究,对调研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马林告诉记者:“及时的交流,对于研究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有帮助,大家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对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文本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凝聚共识,无形中,工作合力也就进一步加大了。”

  成果转化运用

  提升工作实效

  成果转化是立法调研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是整个调研工作的关键阶段。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把调查与研究结合起来,在调查时力求把问题想全问透,做到边收集整理材料,边梳理研究问题,并根据新发现的材料及时调整调研方向和重点。”韩学明介绍说,“首先就是认真组织上会审议。历次上会审议时,我们都会及时把调研报告印发参会人员,供大家审议时参考,为审议发言提供第一手资料。”

  参与两次调研的教科文委和民侨委主任周毛加点头道:“我们在开会审议时拿到的调研报告,既有调研结果,又有调研过程,还对调研组不同意见的分析处理情况都一一作了详细说明,这对于拓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知情知政渠道大有作用,有利于作出准确判断。”

  “我们还非常重视突出调研成果交流共享。”赵羽接着谈到,“对历次立法调研,我们都事先将调研主题、路线、人员、时间等请示县委,通过召开专题汇报会、部门联席会等形式,加强调研成果的交流共享。”

  调研成果转化,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区分不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同时,加大对审议意见督办跟踪力度,大大提升了工作实效。

  “一部自治条例的出台好比通过十月怀胎出生的孩子,需要重视、需要关爱、需要抚养。”采访中,赵羽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我们通过‘调研+成果运用’,立足县情、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条例,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增强条例或规定的可操作性,从而有效提高了立法质量。接下来,我们将强化这一做法,为自治地方立法工作贡献更多的‘循化力量’……”

(责编:刘沛然、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