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司法守護雪域高原生態環境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該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治宣傳,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護雪域高原生態環境經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據介紹,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青藏高原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為守護好高原的生靈草木、萬水千山作出了積極貢獻。
本次發布的十件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包括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涵蓋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濕地、雪山冰川等生態系統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貴瀕危和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大江大河源頭和重點湖泊保護、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傳統生態文化遺產保護等多方面內容,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依法守護國家生態安全邊界的有益實踐。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典型案例(青海)
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聯系被告人趙某倉、杜某龍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青海湖環湖東路羊場附近,使用橡皮艇、船尾機、漁網、水褲等工具捕撈青海湖裸鯉。8月21日凌晨,唐某良駕駛載魚車輛返回時側翻,被執法民警查獲。當場查獲疑似青海湖裸鯉總計重239.65公斤。經鑒定,漁獲物為青海湖裸鯉,為修復生態應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鯉23965尾,所需費用46971.4元。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唐某良等三人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唐某良、趙某倉、杜某龍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青海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青海湖裸鯉,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沒收犯罪工具﹔同時判決其共同支付生態修復費用46971.4元,並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海湖位於青藏高原東北部,是我國最大的內陸高原湖泊,在維系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東蔓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環湖40余條河流及眾多泉水形成大面積的高原濕地,成為候鳥遷徙停留和生息繁衍的天堂。青海湖裸鯉,俗稱湟魚,是青海湖特有野生動物物種,在青海湖“水—魚—鳥—草地”生態系統中處於基礎地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破壞青海湖水生動物資源犯罪,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並組織增殖放流,切實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力維護青海湖裸鯉種群數量穩定和生態系統食物鏈安全,展示了司法守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筑牢國家西部生態安全屏障的有益實踐。
青海省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訴格爾木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格爾木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發展公司)為礦山企業,2006年與原告青海省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墾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案涉租賃場地堆存尾礦渣,直至2016年退租時仍未進行合法處置。經調查評估,上述尾礦渣為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周邊有枸杞種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經。因無法與某發展公司取得聯系,格爾木市生態環境局向某農墾公司發出督辦通知,將歷史遺留尾礦渣交由出租人某農墾公司處置。某農墾公司委托專業公司處置后,起訴某發展公司追索由此產生的治理費用2612402.28元。
【裁判結果】
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某發展公司負有不能造成環境污染及合同終止時將土地恢復原狀的義務,反映出某農墾公司可以預見某發展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但其在長達十年的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未對某發展公司持續、大量堆存尾礦渣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要求其依法處置﹔在合同關系終止后,隨即將案涉場地出租給第三人使用,其不作為導致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確定某農墾公司自行承擔15%的責任,判令某發展公司承擔剩余85%的責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經濟社會發展必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建設生態文明轉化為各族群眾的自覺行動,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努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本案中,被告在種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經地周邊長期堆存尾礦渣,嚴重侵害周邊生態環境。原告作為土地權利人,對場地租賃方堆存固體廢物的行為未盡合理監督義務,在承租方失去聯絡時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先行承擔土地修復治理費用。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確定租賃雙方各自分擔修復治理費用的比例,對於教育民事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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