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2024年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人民網西寧6月5日電 (馬可欣)2024年以來,青海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以整治校園食品安全當下突出問題為基本原則,全面整治校園食品安全領域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依法查處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西寧市城西尚遠綠地幼兒園未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4年2月28日,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西寧市城西尚遠綠地幼兒園存在未按要求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沿用已廢止法律法規等問題,未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限期整改並給予警告。
2024年3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園食堂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園在規定時限內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
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海北州職業技術學校食堂承包企業海北眾興后勤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防鼠等措施不到位案
2024年3月28日,海北州海晏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海北州職業技術學校食堂防鼠設施設備不完善的問題仍未完全進行整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海晏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等規定,對學校食堂承包企業海北眾興后勤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海西州天峻縣織合瑪民族寄宿制小學、江河鎮九年一貫制學校、龍門鄉民族寄宿制小學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員案
2024年3月11日,海西州天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天峻縣織合瑪民族寄宿制小學、江河鎮九年一貫制學校、龍門鄉民族寄宿制小學學校食堂均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員。
上述3所學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天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教育部門。經復查,上述3所學校已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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