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加強生態環境常態化監督管理和問責

人民網西寧6月1日電 (記者楊啟紅)近日,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生態環境常態化監督管理和問責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堅持問題早防范、早提醒、早發現、早處置,構建生態環境問題發現處置的閉合責任鏈條,突出治“小病”、防“大病”,建立生態環境常態化監管和監督問責模式,形成黨委政府領導、紀檢監察機關監督、部門協同、區域聯動、社會參與的生態環保大格局。
《實施意見》由總體要求、常態化行政監管、常態化監督問責、工作要求4部分組成。明確強化源頭預防,推動監管責任落實,做到關口前移,防止小事變大,避免或減少出現重大問題的責任追究。建立預告、收集、受理、提醒、評判、嚴管、督查、宣傳8項機制,用有效管用的機制保障生態環保常態化監管落地落實。從強化政治監督、監督貫通、執紀問責、以案促改、擔當作為5個方面,推動監督問責的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從加強組織領導、督查落實、成果運用3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其中,常態化行政監管的8個方面工作機制,貫穿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系統治理的理念,各項機制前后承接、上下貫通、左右聯動,捋順了如何預防、發現、解決問題的工作流程,創新了生態環境監管模式。
針對如何實現常態化監管與問責的有效銜接這個關鍵問題,還配套制定了常態化監管問題責任追究觸發機制,堅持綜合研判、分類處置原則,明確了“什麼情況下問責、由誰問責、問誰的責”的各類情形。觸發機制分被動觸發和主動觸發,即相關部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觸發問責和紀檢監察機關主動發現觸發問責。觸發機制啟動后,將對黨委政府主體責任、職能部門監管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三責”同追。
青海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實施意見》的出台,是青海省委、省政府全面貫徹落實“保護好青海生態環境,是‘國之大者’”的實際行動,是推動第三輪第一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具體舉措,將對推動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部門、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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