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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檢察機關發布5件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4日16:24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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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12月14日電 (況玉)為回應人民群眾對民事檢察工作的關切,進一步凝聚推動民事檢察高質量發展的共識,12月14日,青海省檢察機關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召開,發布5件辦案效果較好的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本批民事監督典型案例重點關注與人民群眾切身合法權益相關的析產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領域,同時也是全省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充分履職的縮影,具有良好引領和示范作用。

案例一:陳某文與榮某英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檢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陳某文與榮某英系同居關系。2017年3月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一套,價款43萬元,首付款20萬由榮某英出資5萬,陳某文出資15萬。剩余23萬元在榮某英名下辦理貸款,二人共同償還。房產登記在榮某英名下。2021年2月二人解除同居關系后就案涉房屋產生糾紛,經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后,陳某文仍不服,向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審查,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房產分割計算方式錯誤,應予糾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家事糾紛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時,可充分發揮檢察和解定分止爭的作用。本案系同居關系引發的析產糾紛,歷經三級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矛盾仍未化解,一方面是因案件本身存在“法結”,另一方面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心結”,如檢察機關徑行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以抗訴方式進行監督,隻會讓當事人陷入訴累中,並不能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檢察機關在扎實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先行開展檢察和解的建議,充分利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定位及第三方中立地位的優勢,幫助各方找到利益平衡點。最終通過檢察機關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化“法結”解“心結”,定分止爭,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二:海北某旅游產業公司與青海某鋼構公司

魏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檢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海北某旅游產業公司與青海某鋼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青海某鋼構公司對海北某旅游公司的案涉項目進行施工。2016年1月,青海某鋼構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魏某。2017年9月案涉工程交付海北某旅游公司使用。因海北某旅游公司欠付工程款,產生糾紛。該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后,海北某旅游公司仍不服,向海北州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審查,生效判決並無不當,本案雖不符合監督條件,但具備實質性化解的條件,應延伸服務,促成和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不符合監督條件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時,可充分借助“聽証”等外腦促成檢察和解。本案雙方當事人長期存在商業關系,強制執行對雙方今后發展均不利。在案件不符合監督條件的情況下,僅從法律角度釋法說理不能徹底解決矛盾。檢察機關從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以聽証會為載體,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開審查及聽証員的公信力作用,促成雙方達成檢察和解,真正實現“雙贏共贏”。

案例三:王某、姜某華、李某平合伙合同糾紛

再審檢察建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王某挂靠某建設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與澤庫縣扶貧局簽訂了《澤庫縣2017年易地搬遷附屬配套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同年9月,王某與姜某華、李某平就案涉工程簽訂《投資合作協議》,並約定了合伙出資形式及利潤分配方式。案涉工程於2019年11月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因合伙利潤分配不均,王某與姜某華、李某平產生糾紛。該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后,姜某華仍不服,向黃南州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審查,生效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証據証明,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監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監督案件應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對新出現的証據通過聽証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証,為精准監督提供依據。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應當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為准確認定事實提供依據。對鑒定結論錯誤或存在明顯瑕疵,進而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監督。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應注意審查生效判決認定的權利義務是否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生效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的,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

案例四:趙某娟 青海某醫療防護用品公司與溫州某防護用品

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基本案情】

青海某醫療防護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峰,2020年8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趙某娟。同年4月至10月期間,溫州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林某灶與趙某娟就案涉KN95型口罩加工事宜磋商達成合意,由趙某娟提供加工KN95口罩所需的原材料,溫州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因后續口罩代加工事宜,雙方產生糾紛。該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后,趙某娟、青海某醫療防護用品公司仍不服,向西寧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審查,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嚴重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監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以委托加工為目的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應注重審查二者之間的關系及成立要件。首先,買賣雙方因對商品買賣具體情況達成的合意不夠具體產生糾紛,檢察機關應當區分委托加工與買賣合同間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兩種行為不同的成立要件認准二者的內在聯系,厘清爭議焦點,精准發現矛盾症結﹔其次,准確把握公司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別與聯系。一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對方代表公司從事商業活動的,構成表見代理,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第三,要注重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並重,對於審判程序違法,檢察機關隻能以檢察建議方式提出監督意見,並不能實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通過監督實體錯誤,同時促進程序公正,實現二者有機統一,踐行了“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

案例五:青海某建設工程公司與青海某勞務服務公司

服務合同糾紛抗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青海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青海某勞務服務公司就委托招聘及人才信息服務簽訂合同,約定由青海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青海某勞務服務公司聘用/培訓建造師、中級技工等合計69人。代理費用642500元。后因支付代理費問題,雙方發生糾紛。該案經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后,青海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作出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青海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審查,案涉合同名為聘用、培訓建造師、中級技工,實為提供建筑行業証書挂靠,生效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証據証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監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監督案件,應透過現象把握本質,以檢察履職推動行業治理。建筑行業証書挂靠給建筑工程項目監管和質量安全埋下嚴重隱患,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以“挂証”方式獲得工程項目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時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明知違法而簽訂的“挂証”合同應屬無效。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建筑行業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時,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精准提出監督意見,依法維護、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以法治手段打擊建筑行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檢察履職監督法院審判活動的同時推動行業治理。

(責編:況玉、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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