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報10起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人民網西寧9月8日電 2022年以來,青海省市場監管系統大力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營造良好消費環境。為進一步落實經營主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提升市場監管工作效能,震懾侵權違法行為,現將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10起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一:銷售商標侵權白酒案
2022年3月14日,西寧市城中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長江路某便利店購買的2瓶劍南春酒疑為假酒。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時現場查出52 度劍南春濃香型白酒 11瓶、 52度國窖 1573 白酒1瓶、52 度洋河藍色經典白酒 1 瓶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處理結果: 城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 元並處罰款 29200元的行政處罰,對涉案商品依法沒收銷毀。
案例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既破壞了酒類產品的市場經營秩序,也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標專用權,更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案的查處,為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2年10月9日,西寧市城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青海省計量檢定測試所的工作人員對西寧市城東區五一路早市蔬菜攤點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孫某某蔬菜攤點的計量器具存在計量偏差,5千克砝碼電子秤計量顯示為5.37 千克,計量偏差超過《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所允許的誤差范圍。
處理結果:西寧市城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缺斤短兩的行為作出了 罰款2000 元的行政處罰,對涉案計量器具依法沒收並銷毀。
案例點評:《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稱重的零售商品計量誤差有詳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就是俗稱的“短斤缺兩”,是廣大消費者最常見也最深惡痛絕的不誠信經營行為,違反了公平公正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案例三: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2年6月,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民和縣某供水有限公司對養老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宗教場所生活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價格標准收取。
處理結果:民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依法對其作出了責令退還多收價款39475.67元,並處以39475.67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國家規定“對養老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收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該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銷售抽獎式兒童玩具案
2022年3月11日。門源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門 源縣某書城給學生銷售“虎運來襲”抽獎式玩具,有明顯的宣揚賭博的內容。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確有銷售含有宣揚賭博內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的行為。
處理結果:門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並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影響了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案例五:強制安裝燃氣熱水器案
2022年3月,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某房地產公司在向購房客戶交房時未經消費者同意強制安裝燃氣熱水器,並收取費用5500元。經核查該公司共向190名消費者強制收取燃氣熱水器費104.5萬元。
處理結果: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依法要求其責令整改,並將所收104.5萬元全部退還消費者。
案例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當事人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商品和服務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案例六:哄抬物價案
2022年4月,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西寧市某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間進貨成本沒有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大幅提高多種蔬菜的銷售價格,有些品種價格甚至超出了日常售價的五倍。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海省市場監管局要求其立即整改、並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當事人違反《西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第47號)相關規定,趁疫情哄抬物價,屬於典型的發“疫情財”,極有可能形成錯誤示范,造成聯動效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該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案例七:無生產許可証生產化妝品案
2023年6月,海東市平安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証的情況下生產灌裝“洗發露”、“沐浴露”、“護發素”等化妝品,並將所生產化妝品通過批發形式進行銷售。
處理結果:海東市平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對其無証生產的化妝品作出了沒收銷毀處理,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0840.57元,罰款100842.0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對化妝品生產實行許可管理。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証”。化妝品作為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其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該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案例八:涉老詐騙案
2022年5月,青海省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某健康管理咨詢公司通過免費測量血壓、贈送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成為會員,取得消費者信任后,組織多名老年人前往外地旅游,期間安排在當地免費體檢,告知老年人患有“嚴重疾病”,誘導使用“特殊儀器”進行治療並強制收取高額治療費用,該舉報者就支付治療費7.4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涉及詐騙犯罪,涉及人數較多、涉案金額較大,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公安部門對涉案的15名當事人採取了強制措施並移交檢察機關處理。
案例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案中不法經營者通過各種手段騙取老年人信任,以期達到犯罪目的,案件的移交處理,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保護了老年消費者的知情和公平交易權。
案例九:使用無中文標簽和銷售過期化妝品案
2023年3月27日,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檢查時發現,某美容養生館在經營中使用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使用超過質保期的化妝品、使用無合格証明的醫療器械、未對化妝品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
處理結果: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無中文標簽化妝品、超過質保期的化妝品、無合格証明的醫療器械作出了沒收銷毀處理。對當事人使用的無中文標簽化妝品的行為罰款20000元﹔使用超過質保期化妝品的行為罰款30000元﹔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罰款20000元﹔使用無合格証明的醫療器械的行為罰款35000元,共計罰款105000元。
案例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涉及醫療器械、化妝品等多種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安全保障權等多項權利,該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商業廣告進校園案
2023年4月19日,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學生家長舉報,某數字影業有限公司通過學校向學生發放“電影票優惠券”,學生憑借優惠劵支付35元觀影費觀看電影。經檢查后發現,某數字影業有限公司優惠卷上載明的信息符合商業廣告定義的要件,屬於在校園發布商業廣告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依法對涉案公司做出了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並向市教育局發函要求組織學校開展自查,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案例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構成在校園發布商業廣告的違法行為,該案的查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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