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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布4起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2023年09月05日11:35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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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9月5日電 (記者張莉萍)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管局持續保持價格監管力度,強化供水供氣領域價格監督檢查,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重點領域價格違法行為,堅決遏制違法勢頭,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格爾木某燃氣有限公司違規收費案

案情簡介:海西州市場監管局在供水供氣行業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在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間,存在向某幼兒園收取燃氣使用費時未執行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應執行居民用戶氣價﹔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違規收取到期表具更換費、自然損毀表具更換費和承接工程項目吹掃費。以上違法所得共6.38萬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第九條第(七)項“對政府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第(十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其他行為”的價格違法行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已責令當事人退還全部違法所得6.38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一條規定,海西州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給予罰款31.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大通縣某燃氣有限公司違規收費案

案情簡介: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在供水供氣行業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存在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准,向居民IC卡用戶收費補卡費﹔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違規收取表具更換費﹔在收取工程費用中向用戶收取管理費用的同時,又重復單獨收取建設單位管理費﹔對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用氣未按照居民類價格標准執行。以上違法所得共93.71萬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第九條第(二)項“高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第(五)項“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准”、第(六)項“重復收費”、第(七)項“對政府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當事人已退還違法所得90.6 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一條規定,西寧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未予退還違法所得3.11萬元,並給予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海東市某燃氣公司違規收費案

案情簡介: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價監反壟斷局在供水供氣行業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存在違規收取換表費和補卡費,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違規多收換表費13.07萬元﹔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並存在違規收取補卡費等情況。以上違法所得共13.17萬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省價監反壟斷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未予退還違法所得13.17萬元,並給予罰款13.1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民和縣某供水有限公司違規收費案

案情簡介:海東市市場監管局在供水供氣行業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間,存在向新報裝用戶收取建筑紅線外的管道安裝費﹔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為,向宗教場所和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水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標准收取費用。以上違法所得共3.94萬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第九條第(二)項“高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和第(六)項“擴大收費范圍”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海東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未予退還違法所得3.94萬元,並給予罰款3.94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劉沛然、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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