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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發布10件守護青藏高原生態文明高地典型案例

2023年09月01日16:53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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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9月1日電 (記者楊啟紅)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正式實施。青海省檢察院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發布10件守護青藏高原生態文明高地典型案例。

據悉,2018年以來,青海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始終把守護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作為“國之大者”,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協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捕污染環境、濫伐林木、非法捕撈等犯罪216人,起訴645人﹔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4043件,通過辦案督促修復被毀損的林地6042畝,督促挽回、復墾被非法改變用途和佔用的耕地、草原42188畝,督促治理恢復被污染水源地55處,督促關停和整治違法企業和養殖場739家﹔全省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115件,推動修復土壤23.1萬平方米、地表水1.37萬立方米、森林275.8萬平方米、草原60萬平方米。

下一步,青海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為契機,堅持生態優先、敢於監督、協同履職、依法依規,緊緊圍繞打造青藏高原生態文明高地、守護長江黃河、建設國家公園示范省等國家戰略,著力推進生態環境執法司法理念思路與方法措施創新,持續強化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助力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10件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一  馬某麼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16日期間,馬某麼在馬某元糾集下與馬某尼、二某、海某等12人,潛入可可西裡地區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藏羚羊。1994年1月16日,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西部工委赴可可西裡工作組將上述案犯先后全部抓獲。收繳藏羚羊皮一千二百余張、小口徑步槍六支、半自動子彈三千余發、東風卡車三輛、北京吉普車一輛。同年1月18日,工作組人員將上述人員押往格爾木途中,多名案犯反抗后潛逃,馬某麼乘亂脫逃,后於2020年9月10日被玉樹州公安局抓獲歸案。2021年5月31日,玉樹市人民檢察院以馬某麼涉嫌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2021年8月19日,玉樹市人民法院以馬某麼犯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可可西裡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中國面積最大的世界自然遺產地、青藏高原珍稀野生動物基因庫。1993年發生的非法捕殺藏羚羊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環保衛士”杰桑·索南達杰也在與盜獵分子的斗爭中英勇犧牲。馬某麼潛逃二十余年后被抓獲,並受到刑罰制裁,彰顯了檢察機關打擊犯罪、保護生態的決心。同時推動可可西裡保護區動物種群數量持續增長,促進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案例二  童某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7年期間,海南州貴南縣沙溝鄉汪什科村村民童某在未辦理相關土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非法開墾青海省貴南草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四分公司所屬的兩處天然牧草地用於種植農作物,但海南州貴南縣相關主管部門僅對一處非法開墾12.3畝草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貴南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0月23日啟動公益訴訟立案程序,並就相關主管部門不全面履行監督職責、以罰代刑的行政行為發出移送案件函、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糾正行政處罰決定,並全面依法履行對童某非法開墾草場的監管職責。經青海省草原總站對草原損毀情況鑒定,非法開墾草地合計72.1畝,涉案草場遭受損毀,地表土壤裸露,原生植被被破壞,已喪失生態功能和畜牧業生產功能,防風固沙功能喪失,土壤風蝕嚴重。2020年4月16日,貴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6月19日,縣人民法院以童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調解由童某在三年內自行恢復草場植被,現已履行完畢並通過驗收。

【典型意義】

草原是重要的綠色生態屏障,也是畜牧業發展的基礎,是畜產品的主要生產基地。貴南縣檢察機關通過辦理童某非法開墾草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修復了受損的草場生態環境,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域、教育一片”的效果,進一步增強了農牧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有效震懾了擅自開墾草原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三  索某、丹某等八人非法獵捕、運輸、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旦某、果某、布某、索某等八人,多次在青海省可可西裡自然保護區內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野牦牛幼崽共計20頭,並實施運輸、出售和收購等行為,涉案價值達1000萬元。2023年2月27日,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對八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5月10日,法院以八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的刑罰,並處罰金45萬元,丹某等八人共同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79萬余元、鑒定評估費8.8萬元,並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野牦牛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為青藏高原特有物種。檢察機關通過多次召開案情研判會,借助專家“外腦”支持,對野牦牛生態保護、種群生態功能永久性損害認定、生態損害價值評估計算、公益訴訟請求的提出等問題進行研究與探討。作出青藏高原首例《野牦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價值鑒定評估報告》,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提供了先行先試的“青海方案”。

案例四  張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張某四人伙同尕某甲在海北州剛察縣泉吉鄉S208省道3公裡+300處的青海湖水域,捕撈疑似青海湖裸鯉363公斤,在西寧市湟中區以每斤10元出售給張某某,所得價款共計7260元。當日,張某等四人返回剛察縣,以同樣方式前往下網地點伙同尕某乙再次捕撈青海湖裸鯉416.55公斤,被剛察縣農牧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獲。經鑒定,涉案漁獲物系青海湖裸鯉,屬於青海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同年11月24日,剛察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7名涉案人員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的刑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同時就附帶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涉案人員承擔增殖放流費用87309.6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青海湖裸鯉,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種,也是青海湖“水-魚-鳥-草”生態系統中的核心物種,2004年被列入《中國物種紅色名錄》瀕危物種名單。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偷捕、加工和販銷青海湖裸鯉,嚴重破壞青海湖地區生態平衡。檢察機關堅持治罪和治理並重,緊盯非法捕撈“捕、運、銷”環節,堅持全鏈條打擊,並責令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鏟除滋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土壤,積極引導人民群眾合力保護青海湖的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案例五  寧夏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0日13時,寧夏某供應鏈公司駕駛員駕駛重型罐式半挂牽引車,行駛至青海省海南州同德縣河北鄉賽青哇村附近發生翻車事故,致使車內柴油發生泄漏,導致土壤及附近賽欠曲河受到污染。事發后,生態環境部、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派出專家現場指導,海南州政府積極組織州、縣相關部門開展被污染水體、土壤清污應急處置,妥善處置同德縣“6·10”交通事故柴油泄漏突發環境事件。海南州生態環境局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程序,在與寧夏某供應鏈公司多次磋商無果后,由海南州人民政府提起訴訟。2023年,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寧夏某供應鏈公司等被告方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901179.6元,已全額賠付到位。

【典型意義】

該案是海南州辦理的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經過兩年的磋商與訴訟,成功追償寧夏某供應鏈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此案是積極探索行政磋商與民事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有益嘗試,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推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  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妨礙河道行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西寧市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對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湟水河穿河施工現場進行了核查,發現該公司擅自實施管道穿河工程,嚴重妨礙了河道行洪安全。西寧市水務局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經青海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評估,該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鋪設攔河施工通道30米,拆除並破壞湟水河河道左岸堤防28.7米,損毀河灘綠地1440平方米,棄置建筑垃圾8立方米,直接造成河道左岸地貌景觀破壞和草地生態系統損害。經磋商一致,確定賠償費用49577.97元,由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

【典型意義】

該案為青海省首例水利領域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單位積極聯動、快速推進,對西寧市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也為全省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可借鑒案例。

案例七  馬某某故意毀壞樹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日,馬某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海北州門源縣崗青公路223公裡處時沖進路南的綠化林帶內,碾壓損壞綠化林帶內100棵青海雲杉和部分網圍欄網片、圍杆。2022年1月4日,門源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追究馬某某刑事責任,並補栽100棵青海雲杉、修復網圍欄,承擔故意毀壞青海雲杉的一倍懲罰性賠償金29316元。其中,10000元懲罰性賠償上繳國庫,19316元懲罰性賠償採取勞務代償方式履行,即完成100個工作日的公益林管護任務。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馬某某駕車故意毀壞財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通過恢復原狀、交納懲罰性賠償、勞務代償的多元方式承擔了民事侵權責任,起到了刑事打擊震懾、民事懲罰賠償、勞務替代履行、生態修復治理的多重治理效果。

案例八  果洛州瑪沁縣黃河源園區格曲河流域國家級水產種質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果洛州人民檢察院經12309網絡舉報平台發現,位於果洛州瑪沁縣大武鎮格曲河流域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右側沿線存在生活污水、洗車廢水直排問題,周邊水體污濁發臭,嚴重影響黃河源頭生態環境,對水產種質核心保護區內的扁咽齒魚、骨唇黃河魚、黃河裸裂尻魚等特有魚類生存環境造成極大威脅。針對以上情況,果洛州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益心為公”志願者召開聽証會,並向行政主管部門送達檢察建議書。收到檢察建議后,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對防洪渠內廢棄物進行清理,保障行洪暢通,並對城市管網進行雨污分離改造,避免污水直排問題再次發生,同時摸清格曲河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特有魚類的底數,加大保護力度。

【典型意義】

針對污水直排入三江源國家公園黃河源園區格曲河流域(黃河一級支流)可能污染國家級水產種質核心保護區,導致特種魚類生活環境受損的問題,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職能,通過檢察建議+公開聽証的方式,依法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履行職責,筑牢黃河源頭生態安全屏障。

案例九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助推湟水河流域治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依托“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在檢察長日常巡河過程中發現,西寧市城西區湟岸公園西北角同仁橋下,黃河一級支流湟水河南岸一處排水管道向河道內排水,周圍水域水質渾濁呈綠色,水體表面漂浮白色泡沫。同年11月25日“益心為公”志願者也提供線索,湟水河南岸一處不明排水管道持續向河道內排水,可能對湟水河流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能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檢察建議內容,明確排污管道權屬,及時治理湟水河沿線護河坡,加強對排污口水質達標監測,設立禁止排污標識,加強河道定期巡查,淨化了湟水河西寧流域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湟水河是黃河上游的重要支流,其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關乎黃河青海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檢察機關積極落實“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主動邀請“益心為公”志願者、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案件辦理,通過“群眾參與+專業知識+法律監督”有機融合,辦理了轄區不明排污管道持續向湟水河排放污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助推了湟水河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案例十  海西州西部礦區人民檢察院光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冷湖天文觀測台址的建立對未來大型光學/紅外觀測設施研制和國際合作的開展極其重要,對中國乃至世界天文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天文觀測基地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游客駐足冷湖,為避免冷湖觀測基地走上其他天文觀測台址“因燈光與粉塵污染等原因而重新選址”的老路,海西地區政府部門不斷推動完善相關保護措施,今年1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成為我國出台的第一部“暗夜星空”保護地方性法規。海西州西部礦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新冠疫情過后,隨著旅游業的快速回暖,冷湖鎮區內已經建成營業和正在建設中的酒店數量急劇上升,酒店室外裝飾燈設計密度較大,且亮度高,因冷湖鎮地處天文觀測基地光學觀測環境所劃定的核心保護區,酒店問題點位光源影響天文觀測基地光學觀測環境,存在光污染隱患。相關行政機關履職不到位可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西部礦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召開聽証會,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推動光污染治理。相關職能部門針對存在的光污染隱患問題開展專項整治,下發6份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涉案酒店及時關閉了污染光源。為切實落實好《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海西州人民檢察院、西部礦區人民檢察院與海西州科學技術局、冷湖科技創新產業園區管委會會簽《關於加強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協同聯動的意見》,積極構建冷湖天文觀測基地觀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公益訴訟檢察銜接配合機制,強化了光污染治理。

【典型意義】

光污染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新污染類型,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呈現高發態勢,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職能,切實落實《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綜合運用聽証、訴前檢察建議等方式,與行政機關、涉事群眾就新情況新問題凝聚共識,有力地推動了光污染問題治理,守護好“暗夜星空”。

(責編:楊啟紅、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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