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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八號檢察建議” 共促安全生產治理

於瑞榮
2022年12月01日08:53 |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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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檢察院聯合省應急管理廳召開落實“八號檢察建議”共促安全生產治理新聞發布會。

省檢察院聯合省應急管理廳召開落實“八號檢察建議”共促安全生產治理新聞發布會。

立足檢察職責,依法能動履職。朱靈供圖

立足檢察職責,依法能動履職。朱靈供圖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與青海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召開落實“八號檢察建議”共促安全生產治理新聞發布會,分別發布全省檢察機關推動落實“八號檢察建議”檢察履職情況,應急管理部門推動安全生產履職情況。

發布會上,青海省檢察機關還發布了4起涉公共安全、生產安全典型案例,以期通過以案釋法,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相關部門盡到監管職責,各方同心同力,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這4起典型案例分別是哪些,又有什麼典型意義?記者帶你一同了解。

案例一:

閆某春破壞交通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至8月8日,被告人閆某春駕駛一安裝假牌照的東風牌微型貨車,連續三日凌晨到海東市平安區驛州路大道、109國道部分路段,盜竊排水用的球墨鑄鐵井蓋147塊。8月8日凌晨,其在實施盜竊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以涉嫌盜竊罪刑事拘留,經鑒定被盜井蓋價值人民幣18961.8元。

2021年12月6日,平安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閆某春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向平安區法院提起公訴。平安區法院採納公訴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於2022年3月7日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閆某春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閆某春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典型意義】

辦案檢察官介紹,本案中閆某春為獲取非法利益,盜取排水井蓋售賣,案涉路段系正在使用中的機動車通行道路,不但有公交停泊站,而且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為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以該案辦理為切入點,邀請省住建廳、省公安廳、海東市公安局等9家單位相關負責人召開窨井蓋治理現場推進會,有力推動全省刑事案件窨井蓋賠付機制的形成和完善﹔促成青海省住建廳聯合省內五個廳局共同下發文件開展窨井蓋專項治理﹔促成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下發通知,安排部署省內基礎電信運營商開展通信窨井蓋摸排治理工作。

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准確適用罪名。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倡導“誰破壞,誰修復”,在挽損上發力,以“小井蓋”案件辦理在社會治理“大工程”中“使巧勁、促共贏”,不僅減輕了被害單位損失,也促使被告人更好地悔過自新,促成刑事案件窨井蓋賠付機制初步形成。

案例二:

劉某安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劉某安注冊成立甲公司,朱某運一直在該公司工作。2015年2月3日劉某安成立乙公司,因甲公司涉訴問題委托朱某運擔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安為實際控制人,安排支某福為車間現場負責人和安全員,負責車間生產作業和生產安全。

2020年8月9日,支某福安排未取得天車操作証也未參加公司任何生產作業培訓的工人張某力遙控操作天車進行硅鍶破碎作業。當日17時30分許,張某力違規站到破碎機上用手加料,左臂不慎卷入破碎機內,左側身體遂被拉入,張某力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8月24日,乙公司與被害人張某力親屬達成補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2021年4月1日,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檢察院綜合案情,依法對劉某安、朱某運、支某福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辦案檢察官介紹,該案系過失犯罪,3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且在案發后積極參與事故搶救,主動協商賠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同時有自首、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劉某安、朱某運、支某福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隨后,檢察機關召開擬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証會,經聽証員認真評議,認可了相對不起訴的意見。

涉事乙公司因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重大安全事故。2021年4月16日,檢察機關向民和縣應急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從突出源頭管理、強化監管執法、增強安全監管職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抓好宣傳培訓等方面進一步落實監督責任。同年5月8日,民和縣應急管理局復函,對以上建議均及時整改。

檢察機關從保護民營經濟“兩個健康”發展角度出發,積極促成涉案人員認罪認罰,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確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並推動涉案企業建立合規計劃,實現了對民營企業的依法平等保護。

案例三:

李某剛等人非法買賣危險物質、危險物品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趙某堂租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長寧鎮一肉牛育肥基地牛棚,在無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証情況下,經營、儲存甲酸甲酯等危險化學品。同年7月,趙某堂匯款給李某剛讓其幫助購買甲酸甲酯,李某剛遂借用銀川甲公司資質,從山東淄博乙公司訂購甲酸甲酯,雇佣司機柴某玉運送。7月30日,柴某玉駕駛半挂槽罐車到乙公司裝載30.64噸甲酸甲酯后,前往河北省滄州市找到楊某寬,讓其作為押運員一同送貨。

同年8月1日晚,柴某玉、楊某寬將甲酸甲酯運送至趙某堂位於長寧鎮的牛棚中。隨后,趙某堂與親屬趙某江、邱某勝用塑料桶卸料。期間,趙某堂讓柴某玉到車頂打開閥門放氣,閥門打開后,大量甲酸甲酯氣體溢出,致趙某堂、趙某江、邱某勝、柴某玉、楊某寬當場昏迷,除楊某寬之外其余四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均系吸入甲酸甲酯造成機體缺氧窒息死亡。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李某剛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楊某寬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禁止被告人楊某寬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一審宣判后,李某剛提出上訴。2020年4月28日,經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採納檢察機關意見,認定自首成立,改判李某剛有期徒刑十一年,維持原審被告人楊某寬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義】

辦案檢察官介紹,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工作,要求公安機關就趙某堂妻子邱某是否明知作坊無經營資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稀料屬危化品等補充相關証據。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認為該作坊系邱某丈夫經營、其參與過稀料分裝、知曉稀料有刺鼻氣味等,推定邱某明知稀料系危險物品,據此認定其涉嫌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

隨后,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邱某未參與作坊的租賃建設,主要負責家庭生活照料,未參與作坊經營,僅有幾次稀料的分裝經歷﹔邱某僅有小學文化程度,對何為稀料、是否屬於危險物品主觀上不明知。同時,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中未認定邱某負事故責任,未給予行政處罰。本案雖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認定邱某主觀明知稀料是危險物品的証據不足,檢察機關遂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明確審查重點,准確認定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傳喚到案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傳喚后能主動歸案,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可認定為自動投案,依法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案例四:

謝某鵬等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謝某鵬系青海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泰、應某明系甲公司員工。2019年5月25日13時許,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黑馬河鎮國道109線2171公裡+890米處發生一起致六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青A6×××Z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陳某軍(事故中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

經查,2019年4月30日,甲公司在未審查陳某軍是否具有營運資質情況下,與其簽訂車輛服務承攬合同。5月24日,甲公司員工應某明、李某泰將網絡下單的五名游客承攬給陳某軍。5月25日,陳某軍駕駛青A6×××Z私家車在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本人與車內五名游客死亡。

2020年5月18日,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謝某鵬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以應某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李某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辦案檢察官介紹,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均屬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前罪違反的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后罪違反的是“安全管理規定”。對從事營運活動的交通運輸組織而言,公路既是公共交通領域,也是其生產經營場所,因此,“交通運輸法規”也是交通運輸組織的一種“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營運性質的交通運輸活動,並非單純的交通運輸行為,而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通過交通運輸方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一般應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本案中,檢察機關准確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認定涉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時,發揮檢察一體工作優勢,把握案件辦理和輿論引導主動權。檢察機關辦理重大敏感案件,要認真落實“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工作要求,加強請示報告,保持信息暢通,形成有效聯動,掌握工作主動權,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妥善處理。

(責編:況玉、劉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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