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变化!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解读
人民网西宁9月28日电 (马建辉)近日,青海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核心内容,即“三无”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变化一:老年人无劳动能力认定有突破。青海省将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年龄限制按地区做了区分。“全省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不在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老年人仍以60周岁以上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
变化二:无劳动能力认定中残疾等级有扩宽。民政部规定“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青海省结合政策执行中困难群体的实际和基层意见建议将二级视力残疾人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
变化三:“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青海省统一规定特困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等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此外,青海省明确特困人员收入不计入项有12类,较民政部多出8类,收入计入及不计入类别进一步明确,因收入问题受限未纳入保障范围的群体也将进入特困人员认定排查范围。
变化四:特困人员中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群体保障待遇进一步延长。民政部规定年满18周岁群体仍在接受小学至高中、职业学校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保障待遇,青海省在此基础上支持该类群体完成大专、本科等普通高等教育后再取消保障待遇。
变化五:关注因病限制无劳动能力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青海省从实际调研中发现,脑瘫、心梗、重度癫痫等的困难群体,日常生活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报付等难于达到特困供养待遇标准,为最大程度保障因病群体的生活质量,为其打开特困供养政策的绿色通道。
变化六: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青海省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患病、卧床1年低保对象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群体。上述群体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可进入特困人员排查范围,符合条件的会及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据悉,新修订《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青海省民政厅已于9月24日完成了市县两级政策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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