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6月16日电(杨玥)6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执行工作开展“一案双查”的责任部门、线索来源、检查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
《实施办法》指出,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是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察室协调配合,对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联合共同开展检查监督工作。该办法既检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又检查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司法作风及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工作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对执行案件可能存在违法执行或者不规范执行的情形;执行案件可能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的情形;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合法、拖延审限的情形;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冷横硬推”等工作作风问题;可能违反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办案纪律,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形应当开展“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问题线索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党委和人大等上级单位的交办、转办;高级法院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案件中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举报;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执行申诉信访;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执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院领导、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高级法院监察部门办理执行信访举报线索中发现的问题。
“一案双查”的检查方式主要为:调取卷宗;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案件流程信息;与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执行局领导等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案件办理情况;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监察室共同派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到重点地区针对重点案件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检查方式。
《实施办法》要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发现问题的,对执行案件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将问题反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限期自行纠正或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对确有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或者不规范执行等问题的,予以约谈处理,未及时纠正或者约谈后整改不力的,发布专项通报,在全省法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执纪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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