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环资庭前往湟中县上新庄镇上台村,集中公开审理十一起典型的林地权属纠纷案现场。
敲响环境资源审判的第一槌。
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暨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集中研讨会活动在西宁举办。
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在玉树挂牌成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近期,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议通过,批准祁连县人民法院设立祁连山生态法庭。这是继三江源生态法庭之后,青海省第二个生态法庭。它的成立,是青海省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
时间回溯到2014年12月29日,根据青海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在青海全省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审判机制。此后,2016年底,青海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2017年2月,玉树市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正式挂牌;到今天,祁连山生态法庭设立,至此,青海省已成立5个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环境资源审判和生态法庭的相继成立,是青海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化改革、守正创新的有力举措。几年来,青海法院立足青海全省实际,探索专业化的环资审判模式、成立生态法庭、组建专门的审判队伍,优化了集中管辖法院的划定方式,开创了生态环境司法的“青海模式”。
西宁:
探索专业化环资审判模式
2018年10月,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是城西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提起的第一起涉及湟鱼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因此广受关注。检察院、农牧厅等单位都组织人员来旁听庭审;结案之后,环青海湖地区相关单位以案释法,进行了环保宣传。”该案主审法官、城西法院刑庭庭长王毅军说。
尽管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才确立,但王毅军早就是湟鱼保护案件的审判专家了。
记者了解到,城西区法院早在本世纪初就被青海省高院确立为湟鱼保护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而湟鱼作为青海特有的珍稀濒危水生物种,曾被不法分子大肆捕捞,险遭灭顶之灾,青海省政府作出长期封湖育鱼的决定。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对象,青海法院把司法保护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
2006年,胡某非法捕捞湟鱼23公斤,触犯了《刑法》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规定。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诉至城西区法院。
“刑法里规定的水产品,大部分都在市场流通,可通过走访市场了解其经济价值。但湟鱼严禁买卖,无法确定其经济价值。”王毅军回忆,“最终,青海省农牧厅邀请专家对湟鱼的经济价值进行了专业认定,每公斤定价为240元。”。
“这个案子是全省首例涉湟鱼保护案件,社会关注度很高,要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判。思量再三,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截至今年4月,城西区法院刑庭共受理此类案件78件。
“一直以来,环青海湖地区的湟鱼类案件都集中在城西法院管辖。自城西法院在青海全省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采取二审合一模式,民事类和行政类涉环资案件由环资庭审理,刑事类涉环资案件,由刑庭受理。”青海省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祁得春介绍。
“别看我们王庭长现在轻描淡写的,实际上类案子要依法公正判下来,真正发挥司法保护、修复、恢复功能,必须一点点摸索。没有审判经验,只能研究外青海省法院类案判决书,反复查阅资料。环资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法官不断学习、跟相关部门反复确认。难着呢!”城西区法院刑庭法官吴彦良补充道。
和王毅军一样,城西区法院环资庭庭长杨萍也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着。
“对环资庭来说,工作中最大的困难有两点,第一,环资案件案件范围始终不够清晰,是否所有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都应归口至环资庭,是个问题;第二,二审合一模式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差别很大,对法官来说是不小的挑战。”杨萍直言不讳。
记者采访中得知,环资庭刚成立不久,有被火烧伤的案件当事人来杨萍这里起诉,属地法院认为火属于环境资源,因此该案应归口环资庭。
有两户居民因一方加盖楼房,影响另一方室内采光,当事人向环资庭起诉。
“上述两例都是传统的民事案件,但由于案件范围不清,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存在认识不统一,甚至误解现象。这都属于环资庭初创时的困境。经过几年摸索之后,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大大改善了。”杨萍说。
“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会议在福建召开,这标志着国家层面开始重视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司法需求。会议召开前,青海省两个环资庭已经正式成立,能看出青海法院在环资审判方面的决心。”祁得春阐述了环资庭成立的意义。
玉树:
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提起五月,你们看到的是草长莺飞、鸟语花香,而我想到的是可可西里、藏羚羊。”玉树市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庭长扎西在采访时说。
每年五六月份, 成群结队的藏羚羊从三江源羌塘和阿尔金山出发,向可可西里腹地太阳湖和卓尕湖集结产子。这种迁徙式的繁衍方式,一度给了盗猎者可乘之机。
2005年7月,玉树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电话,两辆可疑吉普车驶入了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
民警在4.5万平方公里的硕大保护区内搜索了一周,一无所获。直至在青藏公路设卡点盘查过往车辆,才查获了一辆载有猎枪、子弹的吉普车,根据车上的羚羊血迹,确定该车辆为非法进入保护区的作案车辆之一。
另一辆吉普车下落不明,直至11年后,车上三名非法狩猎者才被逮捕归案。
2016年,玉树中院公开审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审结的第二年,也就是2017年2月,玉树市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挂牌成立。
“藏羚羊对于三江源地区的生物多样性非常重要,随着国家加大对藏羚羊的保护力度,现在猎杀藏羚羊的人越来越少了。但其他环资类案件依然逐年增加。”扎西说。
2018年7月3日凌晨,罗某和昂某潜入玉树市结古松朵巷被告人马某出租房内入室盗窃,邻居见两人形迹可疑,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罗某,并缴获盗窃的麝香香囊、鹿筋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房主马某哪里来的这么多野生动物制品?接下来怎么办?
正在民警疑惑的时候,房主马某自己却来到玉树市公安局民主路派出所,称自己出租屋内物品被盗。
瓮中捉鳖。玉树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马某移交玉树市森林公安局,侦察结束后,公安机关将马某移交当地检察机关。
检察院随即向三江源生态法庭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这个案子当时的社会影响很大,当地很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居民都来旁听了庭审,大家都知道了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犯罪的,有了很好的震慑和示范作用。”扎西说。
据玉树市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三江源生态法庭成立至今,共受理了18件环境资源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宣传作用。
“三江源生态环境要素众多,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法院需要通过集中管辖和专门化审判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满足三江源地区的生态司法需求。三江源生态法庭很好地发挥了这个作用。”祁得春说。
“三江源保护要求高、任务重,司法部门要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三江源生态法庭实现了这一目标。”青海省高院环资庭副庭长赵霞补充道。
青海全省:
环境资源审判在探索中前行
制度创新和制度体系化建设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今年,青海省高院连续制定出台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三大保护机制,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审判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
“从2014年西宁中院和城西法院筹备设立环资庭,到今年青海省法院出台三大保护机制,全省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总结起来说,成绩是喜人的,过程是曲折的。”祁得春说。
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最高院要求实现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三审合一。
“青海高院当年底就开始了青海全省调研,2016年报最高院批准,2016年4月,青海省法院环资庭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全省法院环资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赵霞回忆。
三审合一的模式确定之后,按最高院要求,还需要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团队。
根据最高院要求,环境资源案件由青海省高级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集中审理,其他法院不再审理。青海全省范围内确定西宁中院、海北中院、玉树中院和海西中院为集中管辖中院。在城西区法院、海晏县法院、玉树市法院、格尔木市法院成立合议庭,并成立三江源生态法庭,集中审理环资类一审案件。
“当时要在全青海省八个市州都建立专门的环资庭不现实,除了西宁地区之外,其余市州都是在指定的法院形成环资合议庭。”青海省高院民一庭法官余慧玲说。
“这样划分,能够集中管辖环资类案件,但不符合青海面积大、人口少、交通不便的青海省情。” 因之前在青海省高院研究室工作,余慧玲曾就青海全省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做过专项调研,“比如果洛的环资案件需要到玉树审理,行政区划跨万里,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余慧玲写了一篇近万字的调研报告,希望相关问题引起重视。
“跨行政区划管理的问题,确实引起了我们环资庭的重视。去年我们又做了大量调研,旨在调整相关规定。”祁得春说。
今年四月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颁布实施。
《意见》规定,青海省八个中院各指定本辖区内一家基层法院为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集中受理该市州内一审环资案件。涉及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属地法院提起公诉,属地法院移交上级中院,再由中院指定到集中管辖法院统一审理。
“至此意见发布,青海省法院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问题实现了又一次跨越,跨万里诉讼的困难已成为历史。”祁得春说,《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青海全省法院贯彻落实。相信,随着一系列措施的细化和落实,青海全省法院在满足青海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中的作为将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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