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件 青海这样判

2020年04月13日16:21  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人民网西宁4月13日电(杨玥)4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期间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赌博、妨害公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4起典型案例。

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返回西宁,1月19日到李家山镇所住村卫生室以自己感冒为由就诊,村医询问其返宁时间时,苟某谎称已返宁40余天。期间,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不按要求登记。1月25日晚,镇、村医护人员及村干部前往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车票已撕毁。1月27日苟某在其妹等亲属陪同下至青海红十字医院就诊,诊断为新型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

【裁判结果】湟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居住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离,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马某1、马某2犯赌博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1、马某2系夫妻关系,疫情防控期间,马某1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召集李某某、谢某、曹某某、杨某、郭某某等人前往二被告人租住的出租屋内以打麻将“跑会”的方式、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1负责参与赌博并以打麻将每人收取400元、打扑克牌每场收取1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马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做饭并与马某1一同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及茶水。二被告人先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200元。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参赌人员3名,同时查扣各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30900元。

【裁判结果】城东区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马某1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以赌博罪判处马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赌博罪判处马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因对化隆回族自治县二塘乡工哇滩一村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卡点工作人员不满,酒后到该防疫卡点找工作人员理论,并辱骂、威胁卡点工作人员,后卡点负责人向二塘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处警过程中,党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和殴打,后民警将党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党某某依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并殴打派出所所长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唇颊粘膜损伤,两枚牙齿松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化隆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发现疫情期间口罩畅销,起意实施诈骗。其利用前期已下载的仙桃市华夏服饰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的图片资料,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口罩广告。同年2月22日至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自被害人白某某处骗的购置口罩微信转款77笔共计102472元,自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购置口罩微信转款2笔共计3500元,其后张某某将两人电话拉黑,更换微信。后因担心被害人报警,在案发前将所得赃款中44661元退回,其余用于购物及吃喝挥霍。

【裁判结果】都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对其从重处罚。开庭前被告人积极预缴纳罚金5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悉,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海省法院共受理涉疫情类刑事案件8件,其中西宁市3件,海东市1件,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4件,截至2020年4月8日已审结6件。

(责编:陈明菊、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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