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3月26日电(杨玥)3月26日,本网从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日前审议通过,《决定》的出台填补了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空白,将为今后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奠定良好基础。
据悉,该《决定》共十八条,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分别从禁止性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方面,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作了规范。
据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杨牧飞介绍,《决定》明确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的其他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作出了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的规定。
《决定》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及时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此外,《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决定,对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加重处罚;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现行法律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以及餐饮经营者违法招揽、诱导顾客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鼓励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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